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对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送达。
被处罚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队驻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违法处理窗口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并领取。
如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清单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