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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借款需谨慎!兴宁一男子被骗35万
来源:兴宁市公安局   时间:2020-11-13 09:35: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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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反被聪明误!兴宁一女子王某以假房产合同作抵押,向朋友借款35万元,结果进了看守所。

  今年9月,事主陈先生到兴宁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报警称,他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借款给王某35万元,现发觉被骗。为什么明明看似是普通的借贷关系,陈先生会说自己被骗了呢?原来王某是陈先生经家人介绍认识的朋友,2018年4月开始,王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先生借钱,并以房产合同作抵押多次向陈先生借款总计35万元。起初陈先生并没有发现不妥,后来去到合同房屋所在地址去核实才发现合同上的房子权属并不是王某,系王某租住的。

  接报后,兴宁市公安局大新派出所会同刑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但发现王某已不在原来租住的房屋居住。侦查民警遂利用智慧新警务对王某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研判,迅速确定王某的活动范围后,决定采取多点蹲守及在王某常活动区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追踪,经过民警多日蹲守和巡查,11月3日下午,敏锐的民警在蹲守点附近发现了嫌疑人王某的身影,并将其一举抓获。

  经审讯,王某对其以虚构事实为名,制作假房产合同作抵押向陈先生骗取35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1.市民在借贷时一定要注意核实抵押物品的真实有效性,避免上当受骗。

  2.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