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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公安局 文件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梅州警视网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3-16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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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2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我局草拟了《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梅州市公安局。


    附件: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联 系 人:杨群广


  电    话:2169347


  传    真:2169347


  通讯地址:梅州市嘉应东路1号梅州市公安局户政科


  邮政编码:514011


  电子邮箱:mzgahzk@sohu.com。


    
                                     梅州市公安局


                                        2017年3月16日


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
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材料审核规范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等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不能出具结婚证的,审核个人书面非婚生育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未办理结婚证的理由,生育的对象,生育的时间、地点,以及法律声明。


  申请随父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具有亲子鉴定资质且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或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


  办理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登记入户时,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载内容完整录入父母亲信息。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办理。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向收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事实收养公证书(抚养公证书);


  ③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3)1999年4月1 日后收养补办收养登记的。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收养登记证;


  ③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④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到原户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登记户口。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


  ⑤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2)因长期失踪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利益相关人到原户籍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③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④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原居民户口簿底册;


  (3)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派出所要对申请人开展走访调查,并制作走访调查笔录和调查报告。如已在其他地区落户的不再恢复原籍户口,但符合迁入条件的可以回迁户口。


  (六)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经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的情况后,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


  2.属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超过有效期限在 6个月以内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当事人情况说明,迁移证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2)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如不再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外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户政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③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④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⑤派出所调查报告。


  (2)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外生育的、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未成年子女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因国外出生地开具的出生证明不能识别的,申请人应提供翻译文本,并经本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翻译公证);


   ③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国籍认定证明或办理户口通知书;


  (3)国内居民与港澳台居民生育子女,未取得港澳台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员户口登记。


   ①入户申请审批表;


   ②出生证明;


   ③国内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入户


   1.办理条件


  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2.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3)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相关查询对比记录。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入户


  1.与抚养人共同生活多年并已经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实事收养或抚养公证的实事抚养人员,抚养或被抚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


  (3)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4)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材料;


  (5)辖区派出所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形成的申请人来历的综合调查报告;


  (6)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7)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8)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2.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实际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或其他死亡文件);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抚养证明;


  (5)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6)辖区派出所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形成的申请人来历的综合调查报告;


  (7)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3.父母一方死亡,存活一方多年无法查找到,被其他亲属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实际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声明;


  (4)父母死亡一方《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或其他死亡文件);


  (5)村(居)委会提供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材料;


  (6)DNA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7)辖区派出所对收养人、邻居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形成的申请人来历的综合调查报告;


  (8)入户申请人提供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由民警调查核实,经本人或实际收养人(抚养人)确认后不再更改。


  4.以上三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抚养人和被抚养人需亲自到户籍窗口拍照签名确认;系统记录“与抚养人关系”和“监护人(二)”为“其他”,相对应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抚养人。


  5.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照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书面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上述业务时,证件审核后收取复印件,签名并加盖核对章,证明文件收取原件存档。


   二、审批流程规范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一)1周岁内(含1周岁)办理入户的,由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


  (二)1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含3周岁)办理户口登记的,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后交由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三)以下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呈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1.非婚生育、收养、流浪乞讨人员、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和恢复原籍户口的;


  2.3周岁以上办理户口登记的;


  3.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书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办理户口登记的;


  4.涉国(境)外人员出生小孩办理户口登记的;


  (四)对个别情况复杂的无户口人员入户问题,县(市、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难以作出审批意见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请示,并按上一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的批复作出审批意见。


   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出现如下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调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1、身份信息不明确的;2、当事人提供资料存在虚假的;3、需发函至父母户籍地、小孩出生地进行核实确认的;4、需在公安部DNA库核查比对 ;5、需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情况的等。


    三、其它


  (一)对经认定为中国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表》及近照一张;


  2.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如在国外出生的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证明;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公证翻译或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3.申请人在国外出生的,需提供入境时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外籍父(母)的有效护照,或中国籍父(母)的中国护照、户口本、身份证,如在境外定居的,还应提交境外定居证明;


  5.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6.上述材料无特别说明的,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二)刑警部门采集血样、指纹、照片,DNA打拐库排查比对,具体操作如下:


  1.派出所委托的案事件对象是否属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是否属于本工作方案解决范围,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2.经户政部门审批后,派出所民警填写《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采样儿童父母血样信息表》,并由派出所户籍部门在表上空白处签署“打拐系统专项工作”加盖公章。


  3.派出所将儿童及其事实养父母带至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组织人员采集儿童及其养父母的血样、指纹、照片等信息;登录“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在市局“刑事技术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委托,经预受理后,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派出所将相关样本送检市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4.血样采集取指端末梢血,需用符合DNA专业要求的采血卡和物证袋,采血卡和物证袋表面信息栏要填写清楚,特别是养父母的身份证号不可遗漏。


  5.指纹采集在活体指纹机上进行,按指纹采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所采集的指纹需打印纸质指纹卡,随委托书、当事人样本一起送检市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6.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在市局“刑事技术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委托时,需将此前派出所户籍部门在表上空白处签署“打拐系统专项工作”并加盖公章的《采集儿童血样信息表》、《采样儿童父母血样信息表》拍照作为附件上传。


  7.市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实验室负责案事件的预受理、受理、检验,检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出具鉴定意见书,相关检材在检验完毕后由送检单位领回。


  8.市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书的鉴定意见部分包括:儿童与其事实收养的养父母是否存在亲生关系;儿童样本所检验出的基因分型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的入库当天是否发现比中,鉴定意见书发往委托的派出所。


  9.对于非法收养案件中,被收养人的DNA检验数据录入打拐数据库后,将比对情况截图作为附件与DNA检验报告书一并发放委托单位。如果出现二联体、三联体比中结果时,由委托单位按照打拐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落地核查。DNA检验报告内容:1.认定或排除被收养人与事实养父母的亲缘关系;2.排除上述亲缘关系后,将被收养人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并出具该样本的打拐DNA数据库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