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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梅府行复公安〔2019〕11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19-12-03 15:52: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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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州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府行复公安〔2019〕11号

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

负责人:叶某,职务:大队长。

地址: 梅江区定民路1号。

申请人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的NO.44140210013598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40210013598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本人驾驶粤MXXXX(车号为粤MXXXX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号污损是因雨雪天气,道路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号牌粤MXXXX挂被泥浆遮挡,导致的车牌污损,不是人为有意的行为,故不存在故意污损车牌。

二、公交管(2013)128号第一条第(二)小条第4点明确规定,对因雨雪天气,道路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及其号牌被遮挡影响车辆号牌认识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未要求当场予以改正,而是直接作出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三、我们开货车作为谋生的人,不可能在车辆全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去故意污损车辆号牌。

四、附上我在6月18日在扎田扣车场拍的照片。

承上所述,所以我对处罚程序有不同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19年6月17日上午,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组织对重点大型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行动,由民警叶某带队。当天上午6时左右,整治小组由梅州桥红绿灯往梅县区雁洋镇梅方向进行路面巡查,当巡控至永光红绿灯人民南路时,发现一辆车号为粤MJXXXX(挂车号为粤M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疑似超载行驶,于是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当事人余某某(441421XXXXXXXXXXXX)不接受检查,强行做出不让警车超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在经过一系列措施后该车被截停。车辆被截停后,当事人余某某还未认识到错误,还做出一系列激烈的反抗行为,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还做出辱骂等不当行为。当事人余某某冷静下来后,现场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挂车(粤MXXXX)车牌污损、疑似超载,车主当时对于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有异议,于是现场民警决定对该车先进行过磅检测后,再对当事人的污损号牌违法行为进行说明及处罚。

在之后的询问中,民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教育和说明,当事人也已承认有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存在,并在编号为“4414021001359857”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进行了签名确认。对于当事人的污损号牌违法行为,我们只是履行职责,有相关证据相片为证,依据事实进行处罚。

另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号之规定,该车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

对于公民余某某违法行为的处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也已承认其违法事实,我单位只是依法进行处罚,可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具体证据详见附件。

复议机关查明:

一、2019年6月17日上午,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组织对重点大型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行动,当天上午6时左右,整治小组由梅州桥红绿灯往梅县区雁洋镇方向进行路面巡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粤MJXXXX(挂车号为粤MX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疑似超载行驶,于是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但申请人不接受检查,强行做出不让警车超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后被执法民警强行截停。车辆被截停后,执法民警对该车进行了检查,发现该车挂车(粤MXXXX)车牌污损、疑似超载。因此,执法民警先对该车进行过磅检测(发现未超载),再对当事人的污损号牌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申请人承认因为疏忽造成了车牌污损。

二、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的相关规定,当场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并记12分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该决定书上签名捺印。6月19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退役证复印件等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视频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照片、法人代表证明等证据。

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和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的规定,本案中,案卷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的机动车牌号确实存在污损的情形,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履行保持机动车牌号清晰、完整的义务,其对污损车牌放任的情形也构成了违法行为的间接故意。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其有故意污损车牌的行为,并依法给予200元罚款,并记12分的处罚正确。同时,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执法过程中,履行了表明身份、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申请人、告知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车牌污损是因雨雪天气,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车牌被泥浆遮挡,并非人为有意的行为,故不存在故意污损车牌。案卷材料证实,案发当日天气晴朗,申请人车牌号并非因雨雪天气的泥浆污损而来不及清洗,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有保持机动车牌号清晰、完整的义务。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NO.4414021001359857《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