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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府行复公安〔2020〕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8-03 16:34: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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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州 市 公 安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梅府行复公安〔20204

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政江,职务:局长。

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江南定民路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作出的梅江公(新)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复议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224日作出的梅江公(新)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与实际情况不符。首先,申请人是在*公司任职的是文员、PMC*公司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1122(简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事项是公司行政副总*负责沟通和签订的,本人并未参与也并不知情,本人只是听从领导工作安排,从事事后的日常工作事务。其次,申请人公司对*公司派遣过来的员工的外籍身份并不知情,不构成容留、藏匿19名外籍人员,非法用工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派遣到申请人公司处的员工都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但对身份证复印件系虚假的事实并不知情,自贵局218日抓获该14名派遣工并告知系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的缅甸籍人员才知情。

二、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在陈述和申辩状中已多次充分说明,本人没有权力与*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对派遣工的缅甸籍身份并不知情,更对被申请人抓获的外籍人员系非法入境、非法就业无从知晓。适用该条款“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前提是申请人及*公司主观上知情,明知为非法入境的外国人而提供容留、藏匿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应予撤销该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其次,申请人家中有老人需要照顾,请贵局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等规定,给予人文关怀,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取消执行拘留申请。

综上,恳请贵局撤销梅江公()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在提出复议时称:梅江分局于2020224日作出的梅江公()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要求撤销梅江公()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我局认定案件的事实:202021818时,我局民警在广东省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广东*电子有限公司抓获非法入境、非法就业嫌疑人缅甸籍的*19人。经审查,*如实供述了非法入境在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广东*电子有限公司非法就业的违法事实。经公安机关查明,广东*电子有限公司20191122日委托第三方广东*实业劳务派遣公司*的介绍招聘工人,于20191217日至2020120日之间,陆续与*19名缅甸籍工人签订用工合同、办理入职手续,在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内容留、藏匿*19名缅甸籍人员,至2020218日被我局民警查获,共60天。违法嫌疑人**作为广东*电子有限公司负责招聘事务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以上事实,有***的陈述和申辩、*19名缅甸籍人员的询问笔录、用工合同、员工入厂登记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打卡记录表以及现场查获的*19名缅甸籍人员等证据证明。

二、我局对*处理的理由1、我局认定*是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内容留、藏匿*19名缅甸籍人员的直接责任人。*任职广东*电子有限公司的文员,直接负责录用入厂员工的具体工作,并且负有核对入厂员工的身份的直接责任。*在工作中按照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授意不用核对身份证原件,未能核对入厂人员的真实身份,仅凭入厂人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就替缅甸籍人员办理入厂登记手续,造成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内容留、藏匿*19名缅甸籍人员的后果。2、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内容留、藏匿*19名缅甸籍人员是***三人共同作用的结果,*负责将缅甸籍人员带到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并和广东*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接,*按照*的授意将缅甸籍人员录入进公司容留、藏匿,***三人是共同违法行为,所以认定为共同的主观故意,*不能以不知情为由逃避处罚。3、嫌疑人*涉嫌更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局正在对其另案进行侦查,暂未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于20202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梅江公()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维持梅江区分局作出的梅江()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机关查明:

一、涉案的广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伟,位于梅江区东升工业园*区,主要经营电子材料及相关产品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申请人**公司的行政文员,负责公司报表、工人考勤、日常文件打印等工作并兼任人事工作。201911月份,涉案人*来到*公司与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另案处理)商谈劳务派遣事项,其自称是广东*实业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并向*提供了*公司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22日,双方商定劳务派遣事宜后,*代表*公司与*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由**公司派遣劳务工人;但*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显示为“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20202月份前多次派送共20名劳务工人至*公司务工。**公司称,派遣的工人都是云南、四川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不会说普通话、不会写字,并向*公司提供了云南、四川等地户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派遣工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先后接受该20名员工后,由*安排其下属即本案申请人*负责收集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入职登记表,录入指纹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等手续。

三、202021818时左右,被申请人所辖新中派出所在*公司抓获涉嫌非法入境的20名外籍人员(后查明其中1人有合法护照),该批外籍人员即*派遣到*公司的劳工。219日,被申请人以*公司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案进行立案。随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询问了申请人、**以及非法入境的外籍人*等,其中,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显示:1、申请人承认其在*公司担任行政文员,并兼任人事工作;2、申请人受*指令负责办理收齐涉案派遣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入职登记表,录入指纹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等入职手续;3、因*未要求其核对派遣工人的身份信息,故其未核对派遣工人的真实身份。与此同时,被申请人还调取了*公司的《员工入厂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打卡记录表、工资表等证据。

四、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认定*公司容留、藏匿19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作为该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2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2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226日,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案件事实,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梅州市劳动合同等证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辨认笔录》、《员工入厂登记表》、《考勤打卡记录表》、《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派遣合同、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

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出入境管理行政案件依法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梅江公(新)行罚决字[2020]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本案中,询问笔录、员工入厂登记表、考勤打卡记录表、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能够证实*公司容留、藏匿19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作为该公司兼任人事工作的职员,接到*指令后,在办理收齐涉案派遣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入职登记表,录入指纹登记,发放临时工作证等入职手续时,没有核实派遣工人的真实身份,对本案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决定正确。同时,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后,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告知救济途径等程序,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

1、申请人不知派遣工人是外籍身份,主观上无违法的故意,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对此,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容留、藏匿人员是外籍身份并不影响涉案违法行为的构成。本案中,证据材料证实,*公司容留、藏匿外籍人员的事实客观存在,申请人作为该公司办理员工入职手续等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应予以处罚。

2、申请人作为公司文员,只是听从领导工作安排从事日常工作,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对此,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公司的职员,在办理入职手续等工作时,不管“领导是否安排”,都应当认真核对派遣劳工的真实身份信息,并根据核对信息向公司及主管人员反映情况。否则,不能免除其失职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是服从领导指令工作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也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内,符合合理性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复议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梅江公(新)行罚决字[2020]0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被告,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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