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公安局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梅市公通字〔2011〕113号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推进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网上在逃人员专项督察“清网行动”,不断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切实给在逃人员一个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所有负案在逃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除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外,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脱逃的服刑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等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在逃人员。如查实将依法分别以窝藏罪、包庇罪或伪证罪惩处。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按共犯论处。
五、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在逃人员在亲友规劝下投案自首的,原则上都依法从宽处罚。对没有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亲友主动检举揭发或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可视情节对其从宽处罚。为在逃人员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逃匿的,按本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将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并得以侦破重大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严惩处。
七、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