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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8-03-26 11:31: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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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调整了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设区城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设区城市中心事业单位,设3个处(科),8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05人,其中,在编61人,非在编4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294家,实缴单位3523家,净增单位294家;新开户职工2.51万人,实缴职工22.52万人,净增职工0.84万人;缴存额27.29亿元,同比增加16.41%2017年末,缴存总额159.03亿元,同比增加20.71%;缴存余额68.02亿元,同比增加14.1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18.87亿元,同比增加22.08%;占当年缴存额的69.17%,比上年增加3.22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91.01亿元,同比增加26.16%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8万笔12.38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2.76%、减少15.5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1万笔3.33亿元,梅江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29亿元,梅县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2.15亿元,兴宁市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9万笔2.03亿元,大埔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15亿元,丰顺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00亿元,五华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5万笔1.18亿元,蕉岭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0.71亿元,平远县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54亿元。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39亿元。其中,市中心2.8亿元,梅江区0.3亿元,梅县区0.94亿元,兴宁市0.84亿元,大埔县0.63亿元,丰顺县0.61亿元,五华县0.49亿元,蕉岭县0.44亿元,平远县0.34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04万笔95.44亿元,贷款余额59.24亿元,同比分别增加10.52%、增加14.91%、增加9.20%。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7.09%,比上年减少3.9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比上年增加0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0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00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0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0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0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00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0.00亿元,比上年增加0.00亿元。

(五)融资:2017年,融资0.00亿元,归还0.45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1.45亿元,融资余额1.00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9.51亿元。其中,活期6.13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3.38亿元,1年以上定期0.0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00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7.09%,比上年减少3.9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19699.63万元,同比增加11.47%。其中,市中心7618.29万元,梅江区820.39万元,梅县区2357.61万元,兴宁市2194.60万元,大埔县1304.14万元,丰顺县1513.86万元,五华县1626.90万元,蕉岭县1373.95万元,平远县889.89万元;存款利息1211.3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8488.28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0.0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13567.39万元,同比增加26.36%。其中,市中心5920.35万元,梅江区598.39万元,梅县区1678.80万元,兴宁市1158.28万元,大埔县736.24万元,丰顺县895.48万元,五华县1088.10万元,蕉岭县893.95万元,平远县597.80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883.19万元,归集手续费812.1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886.22万元,其他1985.8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6132.25万元,同比减少11.59%。其中,市中心1697.93万元,梅江区222.01万元,梅县区678.81万元,兴宁市1036.31万元,大埔县567.91万元,丰顺县618.39万元,五华县538.80万元,蕉岭县480.00万元,平远县292.09万元;增值收益率0.95%,比上年减少0.2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13.9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91.6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26.59万元。

2017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632.2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471.69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梅州市财政局)1663.87万元,梅江区上缴(梅江区财政局)104.54万元,梅县区上缴(梅县区财政局)679.92万元,兴宁市上缴(兴宁市财政局)164.28万元,大埔县上缴(大埔县财政局)126万元,丰顺县上缴(丰顺县财政局)179万元,五华县上缴(五华县财政局)165.08万元,蕉岭县上缴(蕉岭县财政局)384万元,平远县上缴(平远县财政局)5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852.6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375.33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21151.75万元,梅江区提取822.24万元,梅县区提取4915.51万元,兴宁市提取2511.82万元,大埔县提取1116.45万元,丰顺县提取1256.68万元,五华县提取1625.47万元,蕉岭县提取1913.76万元,平远县提取61.6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1406.41万元,同比增加29.48%。其中,人员经费627.18万元,公用经费258.77万元,专项经费520.46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53.5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94.26万元、50.52万元、408.76万元;梅江区管理费用支出79.9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6.74万元、13.16万元、0万元;梅县区管理费用支出122.65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03.34万元、3.24万元、43.09万元;兴宁市管理费用支出157.34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98.70万元、15.55万元、43.09万元;大埔县管理费用支出85.26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5.85万元、15.67万元、13.74万元;丰顺县管理费用支出48.79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5.79万元、30.03万元、2.97万元;五华县管理费用支出48.00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1.30万元、34万元、2.70万元;蕉岭县管理费用支出116.2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8.42万元、59.79万元、8万元;平远县管理费用支出94.7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32.78万元、36.80万元、25.1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99万元,逾期率0.003‰。其中,市中心0.00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1.00%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513.99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0852.61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83%,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2%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00万元,逾期率0.0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00%提取。2017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0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0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0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00万元,比上年增加0.0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0.0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加8.43%、增加3.89%和增加16.41%。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8.29%,国有企业占9.35%,城镇集体企业占9.08%,外商投资企业占3.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4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6%,其他占0.5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8.30%,国有企业占9.34%,城镇集体企业占9.07%,外商投资企业占3.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5%,其他占0.53%;中、低收入占92.80%,高收入占7.2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8.30%,国有企业占9.33%,城镇集体企业占9.07%,外商投资企业占3.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4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4%,其他占0.53%;中、低收入占92.80%,高收入占7.20%

(二)提取业务:2017年,5.5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8.87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1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4.8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9.95%,租赁住房占0.04%,其他占1.25%);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8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0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5.4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71%,其他占0.67%)。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2.80%,高收入占7.2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66.7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3.66%,比上年减少36.3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42.83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87%90144(含)平方米占71.68%144平方米以上占21.45%。购买新房占90.0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占9.9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6.0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3.9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2.19%30-40岁(含)占35.04%40-50岁(含)占35.06%50岁以上占7.71%;首次申请贷款占90.08%,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9.92%;中、低收入占84.89%,高收入占15.11%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279.005066.50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062.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940.17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17笔8434.3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4.1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1306.85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24699622.70万元,累计贴息1774.59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00个,贷款额度0.00亿元,建筑面积0.00万平方米,可解决0.0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0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01.12%,比上年减少13.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度未对机构及职能进行调整;未对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缴存比例调整情况。一是继续执行《省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五个行动计划》精神,“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梅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平均工资核算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严格执行本地区最低工资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二是继续规范缴存比例。继续对缴存比例高于12%的单位予以规范调整,执行最低为5%缴存比例,最高为12%缴存比例。

2.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了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和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一是市直单方缴存、夫妻双方缴存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重新调整至30万元、40万元。二是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把缴存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予以规范: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没有调整,继续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的通知》(粤建金[2015]215)精神, 5年期(含)以下贷款年利率为2.75%,5年期以上至30年(含)的贷款年利率为3.25%。首套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第二套房贷款年利率按照同期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我中心2017年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依照规范权力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一是先后制订相关简政配套措施,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取消提取、贷款申请表格,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等,进一步提高了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及职工满意度。二是对缴存、提取、贷款公积金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窗口办结的“一站式”服务,深受缴存职工的好评。全市多个办事窗口及人员被评为“文明窗口”“文明之星”称号。三是我中心于5月份对市直近700个单位进行为期3天的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单位用户版经办人员培训并免费发放U—KEY,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自2017年6月1日起可在本单位自行登录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进入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个别业务类型除外),经上传我中心工作人员核对确认后便可完成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无须提供纸质材料到我中心与承办银行,进一步简化了办事流程。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根据住建厅转发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粤建金[2015]7号)、《关于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通知》(粤建金函[2015]591号)及广东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双贯标”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17]163号)要求,我中心“双贯标”系统已于2017年11月27日成功上线。我中心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开发项目于2017年11月3日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项目中标供应商,借助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我中心将实现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委托管理模式向自主管理模式的转换。

(五)2017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理处)及职工多次获得“文明窗口”、“服务之星”称号荣誉。

(六)2017年未发生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

(七)2017年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八)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