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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一次全会会议纪要
来源:本网   时间:2015-10-22 08:36: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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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六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26日下午,我委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三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组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第三届换届选举工作,选举李钢为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主任委员,谢航、丘孝东为副主任委员。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度工作报告。

三、会议表决通过了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会议讨论决策的六个决策事项:

(一)提高归集覆盖面,把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出台《梅州城区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把梅州城区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范围。先期在梅州城区试行,条件成熟后范围扩大到各县(市、区)。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我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30%。

(三)提高贷款额度

适度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市直单方缴存最高限额从30万元调整到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限额从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梅江区、梅县区单方缴存最高限额调整到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限额调整到40万元;其他县(市)单方缴存最高限额从15万元调整到2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最高限额从25万元调整到3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房价、个人缴存工资基数、个人征信情况等因素确定)。

(四)开展省内异地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的问题

开展省内缴存本地购房贷款业务,即户籍为梅州市的职工,在省内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梅州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和条件

1.重大疾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在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个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申请金额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账户封存满一年且不再继续缴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市对职工缴存账户封存满一年且不再继续缴存的即可申请提取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市缴存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增设电梯个人承担部分。

4.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我市根据本地房屋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家庭无自主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户为单位,按实提取,每六个月提取一次;租住商品房的,以户为单位,每月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月缴存额(个人和单位缴存之和)的60%,且最高不超过720元,每六个月提取一次。

5.缴存职工本省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市缴存职工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六)增加受委托银行数量

我市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发银行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基础上,增加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行)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充分发挥银行优势,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

四、会议要求,新当选委员要尽快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认真履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出谋献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分理处要切实按照全国、全省会议精神和六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认真落实好此次会议的有关工作;要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扩大非公企业缴存覆盖面;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