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度,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的首付压力,减少缴存职工利息支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审议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有关决议事项,现将有关决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方缴存最高限额为4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限额为25万元;各类高层次人才、“青梅计划”人才贷款额度同步上浮。
二、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作首付。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商品住宅(含二手住宅)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三、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本决议事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五、本决议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