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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三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06 15:40: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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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控,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审议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有关决议事项,现将有关决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

  为使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缴存职工以解决刚需型及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降低资金流动性风险,市直单方、双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重新调整至30万元、40万元。

  二、规范失信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

  为约束失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力对等原则,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把缴存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重要审批依据,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予以规范:

  1、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贷记卡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商用房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或任意种类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贷款结清5年后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职工(含已遂和未遂)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为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增加资金归集量,参照本省其他地市做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3505元);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2508元(超过部分自行纳税);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各控制5%-12%之间。我市后续年度调整缴存工资基数的核定按照上述方式执行。

  四、授信贷款利息差由增值收益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贴付)

  授信贷款利息差在当年增值收益中按业务支出列支,当增值收益不足于支付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

  五、本决议事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六、本决议事项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