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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三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有关决议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9-06 15:41:1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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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保障作用,服务我市房地产去库存中心大局,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我委于2016年3月29日上午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三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表决并通过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有关决议事项,现将有关决议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进一步规范本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回收安全。

  本市缴存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三届一次管委会限定的最高额度且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及征信情况等因素核定。

  各县(市、区)缴存职工到市本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缴存所在地限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二)进一步规范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省内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2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缴存职工(含配偶)账户保留余额的15倍,具体贷款额度根据所购房屋总价、职工缴存工资基数、缴存账户保留余额及征信情况等因素核定。

  二、开展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户为单位提取,每年提取一次。 

  按照物业费政府指导价一类A级标准(1.50元/㎡/月),自住住房面积144㎡计,每户每年提取最高额度不超过2592元(1.50元/㎡/月×144㎡×12月),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大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提取额度为2592元;若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小于最高提取额度,则按当年物业费实际支出提取。

  提供材料包括房产证、当年物业费发票、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审核后收复印件)。

  三、放宽缴存职工省内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范围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之间的互助作用,缴存职工省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同时提取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四、开展拆迁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拆迁安置房有超出置换面积部分需购买的,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购买部分房款额。

  提供材料包括拆迁补偿协议(产权置换) 、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购房相关票据、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审核后收复印件)。

  五、本决议事项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六、本决议事项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