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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9-04 15:33: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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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已经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9月15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所有权的本市既有住宅,更新改造使用满15年(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计算)老旧电梯的,可在动工1年内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更新电梯每户的实际分摊费用(已享受政府补贴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相应金额)。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

  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含首套房和二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我市公积金现行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    

  三、支持全国范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省外非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或分次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

  其中,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或非工作地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梅市公积金委〔2025〕9 号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