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供销社 部门文件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7-01-03 00:00:00   浏览:-
字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中共梅州市委六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城乡社区生活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致富,推进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我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基层社建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以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为根本,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市场竞争和为农服务能力为重点,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政事分开、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的独特优势,担当更大责任。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建设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委和政府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依托,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基层社分类改造基本完成,合作制经济较快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比较健全,作用有效发挥,成为为农服务的新型重要载体。
——社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构建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为主业,上下高效对接,服务城乡的经营服务体系,企业发展活力和实力明显增强。
——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联合社完成自身改造,理顺社企关系,强化层级间联合合作,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基本建立,服务“三农”能力增强。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加快把基层社办成规范化、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一)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规范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一般、拥有存量资产的基层社,通过县级联合社出资、企业合资、员工入资等多种方式,对基层供销社现有商业设施改造升级,盘活社有资产,更新经营业态,扩大服务领域,增强经营能力。对经济实力较弱、没有经营业务的基层社,要通过社有龙头企业带动、经营服务网络对接、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逐步恢复重建农村经营网络。对已下放乡镇管理的基层社、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要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没有基层供销社的地区,可采取政府扶持县级联合社投资新建,或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组建,吸收社会资金、经营能人、乡镇基层组织合建等方式, 延伸经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覆盖范围。
(二)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建设基层社。通过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渠道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推动完善基层社治理结构,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调动基层社干部职工积极性。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三)加强与农民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基层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社干部职工组建农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行业协会,带动农民合作社围绕优势产业开展全程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三、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
牢牢把握为农服务方向,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创新社有资产管理模式,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创新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加快构建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和综合服务平台。
(一)优化经营服务领域。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重点投资发展农资、农业技术、粮油、农产品流通加工、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为农服务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优化资本布局和经营服务领域,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城乡居民生产生活能力。推动社有企业资产重组,鼓励主业优势突出、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健全的社有企业对关联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强强联合,培育一批骨干企业,提升经营规模和整体实力。支持社有企业依法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将资本投入发展优势领域或新型服务领域。
(二)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分类推进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有经济实力、经营服务健全的企业,要着力引入社会资本,加快股份制改造,提高产业经营规模和综合实力。社有企业要积极探索推行经营层、骨干员工持股,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支持社有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加强与具备网络、品牌、管理、人才和技术等优势的社会资本对接,实现产业融合。除资本投资公司和重要为农服务骨干企业要保持控制力外,其他社有企业在确保为农服务方向前提下,其社有资本持股比例可以不设下限。  
(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推进深化社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创新建立社有企业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规范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和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财务、预算、审计、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风险评估防范等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深化社有企业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分配办法,促进企业经营骨干和员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加快构建经营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推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供销流通服务网络的改造转型创新升级。积极开展联合合作,推进社有企业、基层社网络和资产与省联合社经营服务平台和大型龙头企业开展业务、产权对接,实现省、市、县、镇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资源有效对接,构建高效对接、双向流通、各业务板块有机融合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提升市场竞争和经营服务能力。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推动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资源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互补,加快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网络,促进现代流通经营服务网络发展壮大。

四、加快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立足服务农业现代化、立足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加快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加快建设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高效、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一)大力发展农技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提升农资商品储备能力,切实抓好农资保障供应。创新发展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实行“一网多用”,拓宽经营服务领域,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大力创办一批庄稼医院、农技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为农民施肥用药提供技术指导,促进精准施肥和科学用药。大力发展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综合服务领域,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植物保护、农机作业、收储加工、种子供应、产品销售、大田托管、代耕代种、土地流转等系列化全程服务,加快农资流通向农业技术综合服务转型。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二)加快健全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提升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依托“农产品市场+粮油仓储加工+冷链物流配送”为基础的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交易配送、质量检测、仓储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市场、粮油仓储加工基地、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纳入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整合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仓储加工基地,推动形成“企业(农产品市场)+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带动模式,提升农业生产产业化组织化水平。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运营,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和管护。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骨干企业,推动粮油、金柚、脐橙、茶叶等优势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三)大力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实施供销合作社“互联网+”行动,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物流链创新,促进互联网和农村现代商贸流通的融合发展。大力培育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快建设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电子交易平台,积极整合交易、仓储、物流、金融、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推动供销合作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供销合作社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电子商务,大力推动市、县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全国、省、市、县供销合作社各级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对接,共享优势资源,主动融入“供销e家”、供销大集等知名电商平台,发展线上网店和线下实体店,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城乡商品双向流通,提高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鼓励基层社利用网点资源承办村镇电商综合服务社(点),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社会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与院校、职业技校合作开展电子商务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农民应用电商创业能力。
(四)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积极与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各类合作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鼓励有条件的供销社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参股农商行,开展农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推进农村普惠金融业务发展。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等抵押、担保贷款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积极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统筹整合存量土地、房产资源,结合“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改造建设城乡社区商贸服务中心或经营服务综合体,打造综合服务平台。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拓展供销合作社新型服务功能,利用经营场所发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新型业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社会服务。基层社要通过改造基层经营场所,建设一批镇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提供商品购买、政务服务、社会事务等便民服务。
(六)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积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网络,加快从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回收综合加工利用产业化转型,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把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散交易中心、区域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项目,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集约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管护、运营城乡生产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合做好城乡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促进资源循环、高效、节约利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处理系统建设,提高农村生态安全水平。鼓励供销合作社结合实际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广泛参与农村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
(七)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充分利用和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参加全国总社、省供销合作社和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参与技能晋升培训及标准目录中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农民,按规定给予补贴。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密切联系农民的优势,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有关人员及基层社工作人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作物科学施肥用药、动物饲养防疫、农机具使用维修、农产品流通加工及营销、电子商务、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合作金融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市、县(市、区)联合社、社有企业积极与市内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展合作,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订单式培养,加快造就一支符合我市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八)发挥优势助力精准扶贫。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自身优势,全面开展扶贫攻坚,通过“社有企业+基层社+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等扶贫模式,积极引导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农民合作社利用产业扶贫、结对帮扶或吸纳贫困户入社等方式,为贫困户发展生产提供农资供应、农技服务、农产品加工流通、技能培训、农村合作金融等综合服务,帮助贫困户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五、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
  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加快深化体制改革,大力创新运行机制,切实理顺社企关系,有效密切层级联系,加快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
(一)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市、县(市、区)联合社要全面贯彻落实好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好为农服务方向,强化服务“三农”职能,着力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主要工作。县级联合社重点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稳定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县级以上联合社理事会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三)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与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建立联合社对成员社工作的评价机制;成员社主要负责人任免,须征求上级联合社意见。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工作的评价机制,开展成员社对联合社年度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设立梅州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每年从市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本级合作发展基金,县级社在自愿基础上上缴不超过10%部分作为市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建设和为农服务,建立共同发展机制。各县(市、区)联合社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每年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本级合作发展基金。供销合作社、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基金使用细则,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确保出资成员责权明确,资金运行规范高效。允许上级社争取到的同级及上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四)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优化监事会职能配置,创新监事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强化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在各级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强化对本级社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监督。推动社有资产交易公开化、透明化,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六、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树立起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办好供销合作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具体工作由市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重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成立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协调,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的引领作用,按照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导试点丰顺县、蕉岭县供销合作社在2016年底前完成试点改革任务,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扎实推开。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抓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市、区)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提供改革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基层社改造。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销对接等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社保医保历史遗留问题,涉及需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级政府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解决。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土地权属的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简化相关手续,减免有关税费,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大对社有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拍卖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税费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扶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粮油、冻肉、“三防”应急物资等政府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已经平调、侵占、改变或纳入的,要妥善予以解决。
(三)扶持基层供销社发展。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倾斜,资源要更多地投向基层供销社。支持基层供销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供销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供销社持有和管护。支持基层供销社加快经营服务设施升级改造,并在土地使用、建设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或上级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市、县(市、区)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广泛吸引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努力锻造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敢担当、能担当、善作为,勇于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综合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用改革的思路和市场的办法不断破解体制机制难题,推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