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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民营经济与服务体系建设科   时间:2022-11-01 10:34: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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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科工商务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2〕29号)的工作要求,现组织做好我市2022年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推荐工作,请各地积极组织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示范平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 号文第三、六、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综合等公共服务。

  (二)示范基地。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5 号文第三、六、七、八、九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运营单位。

  二、推荐数量

  (一)各县(市、区)可新推荐2个示范平台、3个示范基地,市直有关单位可新推荐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各1个;可多推荐1个针对港澳台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示范基地。我们将择优向省厅新推荐示范平台2个、示范基地3个、 针对港澳台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示范基地1 个。

  (二)对于2017-2019年认定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均已到期),符合粤工信规字〔2019〕6号或粤工信规字〔2019〕5号有关规定的,可继续申报且不计入新推荐数。

  三、有关要求

  (一)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均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申报材料详见省厅通知文件附件,申报示范基地的需提供基地管理和服务人员3个月内社保缴费证明,基地入驻企业或创业团队从业人员可不提供

  (二)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单位不作为推荐对象:巡视、审计、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请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表、示范平台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纸质版(用 A4纸并按顺序胶装或线装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含PDF和WORD版),于2022年11月10日(星期四)前报送我局民营经济与服务体系建设科。市直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报送。


  附件: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及附件




  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31日

  


      (联系人:王辉,电话:227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