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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宣传|梅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案释法”案例解读
来源:无线电管理与监督检查科   时间:2024-06-12 17:28: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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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丰顺县某物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丰顺县某物业公司涉嫌违法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突击开展行政检查,查明其在未取得频率许可和电台执照的情况下,在小区内使用专业对讲机。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案件解析

  (一)案件分析

  根据行政检查和立案调查所取得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检查照片和频谱图截图等证据,我局认为丰顺县某物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本案裁量权采用情况

  根据《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规定,鉴于该公司尚未干扰影响到合法无线电业务的正常使用、也没有利用该电台设备进行其他经营等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裁量从轻档次。

  (三)处理结果

  经报上级主管审核同意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设置使用无线对讲机(价值325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表示承认错误,不陈述和申辩,不提请听证,无异议,接受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起案件当事人主观认为专业无线电对讲机可以随意使用,不清楚使用无线对讲机需要办理频率许可和电台执照的相关规定。丰顺县某物业公司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无线电台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无线电管理秩序,属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