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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18-09-17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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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有关规定协调。

第四条 本办法中无线电干扰是指无线电有害干扰,即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

第二章 干扰投诉

第五条 在我省合法使用无线电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受到无线电有害干扰时均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

第六条 下列情况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

(二)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必须具备但不能提供无线电台执照或者相关资料的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的;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电台执照失效的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的;

(四)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台(站)受到干扰的;

(五)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投诉;

(六)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的短波、卫星业务的干扰投诉;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进行无线电干扰投诉的单位或个人,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线下方式或登录地级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官网等线上方式投诉,同时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1)、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对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地级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补发正式函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的,按照《内地与香港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内地与澳门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要求办理。

第八条 受干扰的无线电台(站)如果是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该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及证据,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用户,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三章 干扰受理

第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干扰投诉时,需审查下列情况:

(一)是否属于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范围;

(二)干扰投诉单涉及的内容及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干扰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予以补全。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

第十三条 对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第四章 干扰查处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应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信号。

第十五条 由受干扰台(站)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查找干扰源。干扰源在本市内的,由干扰源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查处;涉及跨市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查处;涉及境外或跨省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无线电干扰查处任务,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地级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对无线电干扰信号(干扰源)进行监测、测向、定位、开关机验证等,并做好干扰排查记录。

第十八条 在监测、查处和协调无线电干扰过程中,相关单位均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在干扰查处工作中遇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干扰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及时告知投诉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重大保障活动中的无线电干扰查处,按保障要求和保障方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合法无线电台(站)因非技术故障产生的无线电干扰,需要协调台站或频率的,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干扰协调的一般性原则处理。

对合法无线电台(站)因技术故障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设台单位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发射功率、暂停发射等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三条 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章 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干扰排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典型案例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月10日前汇总上一个月全省干扰排查记录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完成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的无线电干扰查处任务后,应填写《无线电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回执单》并按时报送(见附件2)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对历次干扰查处情况进行归档分析,不定期对干扰情况进行通报。地级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全国无线电管理政务信息报送办法(暂行)》规定报送典型干扰案例、干扰查处经验等,在规定的公开类或上报类载体中发布。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9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