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关于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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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13 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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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0]853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1]143号)精神,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拨付我市的珠三角地区产能转移专项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2、该资金为生产性企业的专项奖励资金。
3、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4、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有利于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于2010~2013年度以整体转移、企业生产线转移、企业扩张转移等形式落户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并设立生产性企业,并已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拨款的。
第五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四份):
(一)企业整体或生产线转移的:
1、所在园区出具的同意申报证明材料;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梅州市产能转移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查表;
4、向省申报的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产能扩张转移(企业总部和生产线不转移,在园区内新增产能)或生产线转移(原企业总部不转移)的:
1、所在园区出具的同意申报证明材料;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梅州市产能转移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查表;
4、年度税收凭证;
5、向省申报的材料;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资料由企业分别经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东莞石碣(兴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审核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根据省下达的资金计划和每个企业年度的实际产能,按省的奖励办法,核定企业的奖励数额,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
第九条 企业必须如实进行申报,对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自《广东省珠三角地区企业产能转移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结束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