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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4-07-01 00: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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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反映。

梅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包括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的企业):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我市一园两特带动一精发展战略;

(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梅州市辖区内;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各项税(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四)企业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

第五条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

第六条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2、实际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3、在本市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的比例不低于30%;

4、上年度汇总缴入梅州市本级或县(市、区)级库的各项税合计数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不局限在本市区域内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等职能并具有唯一性的企业。主要包括投资型总部、营销型总部、物流型总部、研发型总部和检测型总部。

1、投资、营销和物流总部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2)实际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4)上年度汇总缴入梅州市本级或县(市、区)级库的各项税合计数不低于1500万元。

2、研发和检测总部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2)实际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4)上年度汇总缴入梅州市本级、或县(市、区)级库的各项税合计数不低于200万元。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一定年限,尚未达到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2、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且已在本市生产经营和服务3年以上;

3、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4、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纳税额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0%以上

第九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四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梅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3、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包括财富世界500强与福布斯全球企业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4、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在梅州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十条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企一策。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梅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含金融担保机构,下同)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两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申请新设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供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的纳税证明(均不含免抵调库税额、海关税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还需提供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的比例不低于30%的财务资料;以及下属的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和隶属关系证明等)。

上述各类证照、审计报告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企业名单。对审定未获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在梅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梅州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审定通过的总部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方可享受《梅州市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总部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市原有企业在本市范围分立、重组、转产、更名等,不得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七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的,由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已认定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享受的奖励资金,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黑名单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