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提高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8年9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Ⅵ车用汽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8年8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 “标号+柴油+(Ⅵ)”字样;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国Ⅵ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Ⅵ)”字样。
三、本通告所称的国Ⅵ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汽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本通告所称的国Ⅵ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四、国Ⅵ车用汽油、国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Ⅵ车用汽油、国Ⅵ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国Ⅵ车用汽油、国Ⅵ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质量投诉电话为12345,计量投诉电话为:12365,价格投诉电话为: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