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是市委、市政府于1976年10月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行政管理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贯彻落实和执行,负责指导、协调、促进我市包括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市中小企业局加挂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负责对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制定全市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监测、分析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运行态势,拟定并落实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调控目标和措施。
(四)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改革与发展;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科技进步、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工作。
(五)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对外贸易工作。
(六)指导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
(七)促进金融机构建立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承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方面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分类、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人员构成情况
2017年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人数17人,年末实有在职人数17人,离退休人数13人,其中离休3人,退休10人。合计财政供养人员30人。
二、2017年预算收入说明
2017年预算总收入430.83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30.8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40万元,增加9.29%。
三、2017年预算支出说明
2017年预算总支出430.83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0万元,增加9.29%。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113.20万元,医疗卫生5.51万元,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261.4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0.65万元。
按用途划分,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基本支出397.2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3.81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1.5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70.03万元,非统发工资(车补)11.82万元。项目支出33.60万元,其中: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0万元,国资管理费(非税)13.60万元。
四、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支出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共7.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本单位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均不存在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5万元,与去年持平。
3、公务接待费支出5万元。与去年持平。
五、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梅州市中小企业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元。与去年持平。
六、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梅州市中小企业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