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农村发展迅速。至2005年底,全省农村公路(包括通自然村)通车总里程达15万公里,约占公路总里程的88%。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完善了路网结构,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当前我省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区域发展不平衡、“重建轻养”问题突出;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养护主体不明确,“超员”严重;养护资金渠道不稳定,养护投入不足。
农村公路是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管理的养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阶段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使用与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我省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和阶段任务
目标: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阶段任务:2006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前的宣传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的试点工作;2007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铺开;2008年基本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2009年,对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情况进行阶段性的验收和总结。力争2009年起全省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全面采取社会公开投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个人)。
二、主要内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处理好建设和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管、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职责
1、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2、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厅的授权,负责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汇总上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上报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集中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并按省核定的比例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和下拨;指导、监督县级交通局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 ,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的县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护的责任人;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4、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5、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解决路群关系、无偿提供农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材料的场地、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乡镇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理顺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
1、现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国、省道移交同级公路局负责管养;公路局管养的县、乡、村道移交同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移交时,双方只移交线路,原管养该线路的道房及道班工人不随同移交,由原道班主管部门自行调剂解决。建设债务由原投资主体承担,不作移交。
2、现由镇、乡政府负责建设和管养的乡道、村道,只将养护的职责移交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路产路权的保护责任仍由原投资建设的镇、乡为主负责。
3、自然村村道的养护负责建设和管养的乡道、村道,只将养护的职责移交县地主公路管理机构。路产路权的保护责任仍由原投资建设 的镇、乡主负责。
(三)机构设置的养护仍由村委会负责。
1、统一在市、县(县级市、区)设立地主公路管理站(市设总站)(以下简称“地道站”)。已将地方公路管理站升格为管理 局的地方应按前述要求重新设置。广州、深圳、珠海三市由公路局直接管理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如何改革由本市人民政府自定,但负责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管理人员也需重新定岗定员。
地道站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人事、财务、计划等综合业务由交通局负责,地道站负责管理具体业务,站长(总结长)由交通局副局长兼任。
2、各中心镇设县地道站的派出机构,负责中心镇所辖范围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范围由县地道站界定。
3、地道站(总站)的人员(含中心镇派出机构人员)编制依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财政转移的县,所需增加的财政资金,相应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的额度。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1、在我省农村公路专项普查的基础上,根据省交通厅制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指标及定额、省核定的农村公路农村养护补助经费标准,由省交通厅编制每年全省农村养护资金计划。在下达的计划中明确省的补助资金、各市摩托车养护路费的配套资金及市、县一般财政预算中应安排的资金(建议:市财政应安排不低于全年预算的3%——5%,县财政安排不低于全年预算的1%作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有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地主,可要省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时单列“戴帽”下达。
省交通厅每年下达各市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计划,省下拨的补助资金与各市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挂钩。摩托车养路费由各县征收后统一解缴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自然村村道养护应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各市摩托车养路费中解决,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在省核定的范围内自行制定。
2、公路养路费补助部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至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财政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县交通主管部门;县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县交通主管部门。
3、各市应预留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资金在省下达的补助及省核定的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中安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掌握和统筹使用。使用前须向省交通厅申报大、中修计划,计划经省交通厅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支出。水毁抢险资金也应编制年度预算,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超预算的开支应立即补报计划。
4、各级政府及财政、交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五)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1、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道班逐步剥离出来,道班工人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可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中心或养护公司。
2、要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择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实行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各市可根据本地农村公路的实际,采取适当的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3、从事公路养护的企业、单位、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养护设备。招投标工作按照省交通厅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统一的养护合同范本进行。
4、市、县地道站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对发现问题的养护企业、单位、个人,要及时通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与其解除养护合同,并报告省、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被解除养护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人在5年内不得参加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5、市、县地道站不设直属的抢险队伍,进入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无条件承担市、县交通局下达的公路灾害抢险任务,自觉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抢险任务完成后,有关市、县交通局相应支付合理的报酬。违者将被解除养护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被解除养护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人在5年不得参加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地主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农村公路纳入统一管养后,要按照“态度要积极,措施要坚决,步子要稳妥”的原则,创造条件,实施改革,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订和完善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专项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明确村道的标准、定义和范围,对农村公路的现有里程、技术等级进行核定,对路产、路权进行明确划分,研究各类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标准。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和资金划拨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办法、各类农村公路养护费用指标及定额、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计划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提高计划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效率。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适应改革后的新环境、新要求,开拓思路、创新方式,进一步加大地方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特别是通行政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建设按要求完成。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省交通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有关人员分流的具体政策。在地道站重新定岗定员后,一方面做好留用人员的身份转换工作,另一方面妥善安置分流其他人员,特别是解决分流人员的补缴“社保“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员分流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和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