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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8-01-10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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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1988-01-01
颁布机关: 交通部
效力等级: 国务院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公路
公示类别: 无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 长 钱永昌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 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