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剑英(身份证:441421********1154):
你因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未按期履行义务,本机关依法向你催告履行(内容详见附件《催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本机关联系地址:梅州市梅江区丽都西路2号梅州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753-2183666。
特此公告。
附件: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