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利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达到75%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情节属严重,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吊销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441400044828)的处罚决定,并已于2023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梅交罚〔2022〕21023号)。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3日
关于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