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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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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12-07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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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交字[2007]228号
签发人:丘斯武
关于印发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
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碰到新的问题,随时与市局综合基建科联系。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
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路必养”的要求和“管养分离、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的
通过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从根本上改善镇通行政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路容路貌,努力探索适合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的方法和途径,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做法和经验。
三、 适用范围
1、全市所有的镇通行政村公路,必须是下列两个原则范围内的线路:
(1)、属镇通行政村(村址)的线路,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条。
(2)、属“十五”期和“十一五”期列入全省“镇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改造工程计划”的线路。
四、养护规划目标
鉴于我市乡道公路受建设资金不足的制约,技术等级和建设标准较低,多属“五无”工程。即:“无水沟”、“无路肩”、“无标志”、“无安保”、“无绿化”。为此,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的养护规划的整体目标是:通过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管养分离,邀请招标,合同管理,量化考核,镇村监督”的管养机制。从根本上缓解“养人与养路”的矛盾,把有限的养护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公路的整修和硬水沟、标志等配套设施的完善。通过规模养护、集中整修为主的养护作业模式,逐年提高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的整体养护水平,同时每年规划每个乡镇建设一定里程的样板路,规划至2010年全市所有镇通行政村公路基本达到“四有一通”的养护标准,即:“有通畅水沟、有平整路肩、有齐全标志、有整齐绿化,村村通客车”。
镇通行政村公路“通客车”技术改造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厅的要求负责规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资建设。乡村道路途经的农田水利、城镇街道的水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规划建设。
五、“十一五”期养护工作重点
1、小修保养方面:以养护巡查为重点。
2、整修完善方面:
(1)、2007—2009年以整修边沟、路肩,完善硬水沟、里程碑、标志为重点,每个乡镇每年建设一定里程的样板路。
(2)、2009—2010年以完善绿化和公路“通客车”技术改造为重点。
3、道班房建设方面: 2007年重点安排中心镇道班房建设,计划至2009年完成乡镇道班房的建设任务。
六、养护市场化运行模式
1、现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养的镇通行政村公路只将其养护的职责移交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其它乡道和村道公路及自然村村道仍由镇、村负责管养。
2、镇通行政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由各县(市、区)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片发包,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或集体、个人,由其对分片区域内的镇通行政村线路的养护工程实行总承包。
3、由中标企业或集体、个人按原乡镇建制在每个乡镇组建一个乡道公路养护道班,并根据管养里程固定若干养护工人,直接负责养护作业。
4、总承包的养护工程范围包括:
(1)、镇通行政村线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2)、镇通行政村线路的养护设施配套完善工程;
(3)、未达到规定公开招投标工程额的公路改造工程。
5、乡镇乡道养护道班房由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原则上利用现有县道道班房扩建,同时允许购买符合条件的闲置办公楼、小学校舍作为乡镇道班房。
6、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原则上每县(市)至少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投标的标段,但鉴于梅江区线路少、里程短,允许其管养所有的镇通行政村公路作为一个单独投标标段。要求每个标段必须邀请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议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中标企业或集体、个人。
7、标的服务期限:三年
8、邀请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有组织、技术、投资能力的企业或集体、个人;
(2)、有公路养护或路桥施工经验,且有部分工程机械能胜任公路养护工程的企业或集体、个人;
(3)、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与商业信誉,未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无不良记录的企业或集体、个人。
投标人必须至少符合上述三项要求,其它资格要求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9、允许和鼓励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组建专业养护公司,参与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
10、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在与中标企业或集体、个人签订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下列各项内容:
(1)、养护标准;
(2)、养护线路、里程;
(3)、日常保洁的包干费用和考核标准;
(4)、日常小修的详细工程量、包干费用和考核标准;
(5)、养护机械、燃油的补助费用;
(6)、道班职工的医疗保险和人身安全保险的费用;
(7)、奖罚条款;
(8)、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11、监督方法: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与中标企业或集体、个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同时抄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转送沿线受益村委会。养护质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委会根据合同规定内容共同监督。
七、责任划分(与《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同)
1、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管养工作。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交通厅的授权,负责制定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建设规划;
(2)、汇总上报和下达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计划;
(3)、编制、上报全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
(4)、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5)、集中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并按省核定的比例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和下拨;
(6)、指导、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地区镇通行政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分管交通的县领导为辖区内镇通行政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人。
4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镇通行政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镇通行政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2)、筹集和管理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3)、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4)、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5、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具体承担镇通行政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镇通行政村公路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规整、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完善及修复防护工程,路面大修、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共十项内容。因养护不到位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3)、组织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4)、接受上级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委会对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监督。
(5)、负责处理镇、村两级关于公路养护质量的投诉和答复。
6、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委会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1)、具体负责镇通行政村公路外的其它乡道和村道公路及自然村村道仍由镇、村管理和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规整、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完善及修复防护工程,路面大修、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
(2)、配合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做好镇通行政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并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专职领导或专干,负责本辖区乡村道公路的建设和养护的组织协调、配合和监督等工作;
(3)、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4)、负责辖区内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和公路改造的资金筹措和征地拆迁工作;
(5)、负责处理辖区内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6)、负责无偿提供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7)、负责乡道和村道的改建、“通客车”技术改造、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等。因建设不到位、改建不及时等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镇通行政村公路因水毁对沿线群众或行人、行车造成的损失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协调解决;
(8)、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民委会有义务及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及早抢通水毁阻断线路;
(9)、负责解决好养护体制改革前原有镇通行政村公路养护人员的辞退和安置工作;
(10)、2007—2009年内负责提供约3亩左右且水、电方便的土地用于乡镇道班房的建设;
(11)、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民委员会有权利根据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与专业养护队伍签订的合同,对乡道公路的养护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并有义务及时向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投诉;
(12)、每年12月乡镇人民政府和沿线受益村民委员会有权利和义务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和建议;
(13)、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其它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八、资金使用和管理(与《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相同)
1、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由省补助资金、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和市、县财政一般财政预算资金三部分组成。
2、每年全市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征收计划制订,省的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挂钩。
3、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由各县征收后统一解缴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平调、挪用、坐支、截留和划拨养路费。
4、村道公路的养护应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在摩托车养路费中解决,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省核定范围内统一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全市预留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掌握和统筹使用。
6、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7、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