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2007〕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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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
及依据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的要求,我市第三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上进行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
第三批公布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部门
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水利局、市地震办公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公路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 执法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