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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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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8-01-10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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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交通 农村 公路 方案 通知 
梅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我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我市历届党委、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我市农村公路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至2005年底,我市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3357.009公里(其中,县道1990.420公里、乡道7876.537公里、村道3438.355公里、专道51.697公里),约占全市公路通车总里程的89.5%。但是,当前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较为突出:“重建轻养”问题突出;管理机构设置不统一,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超员”严重;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投入严重不足。
为顺利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阶段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强化资金使用与管理,积极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和阶段任务。
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真正做到“有路必养”。
阶段任务:在2006年底前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前的宣传和农村公路养护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7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到2007年底实现“内部招标、合同管理、镇村监督”的统一管养模式。同时根据省交通厅的要求,力争到2009年实现农村公路养护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纳入正常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服务的范畴,正确处理好建设和养护的关系,真正把建养并重的方针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明确职责。
1、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省交通厅的授权,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汇总上报和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3)编制、上报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决算;
(4)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
(5)集中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并按省核定的比例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和下拨;
(6)指导、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县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人。
4、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
(2)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3)监督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和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
(4)组织协调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5、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1)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2)负责县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路政管理和县道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
(3)负责按“五定”措施(即:定人员、定里程、定任务、定考核标准、定奖罚方法),对乡道公路进行日常养护,日常养护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养护规范要求。
(4)负责乡道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防护工程完善及修复、路面大修及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等。因养护不到位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5)负责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6)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所在地镇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监督;
6、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投入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1)配合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编制内固定1名公路专干,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和配合等相关工作;
(2)配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解决路群关系,无偿提供农村公路养护的取料和堆放场地;
(3)负责乡道和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4)负责乡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等。因建设不到位、改建不及时等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5)有权利和义务及时向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意见和建议;
(6)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外出乡贤筹集养护资金,组织沿线群众投工投劳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7)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安全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理顺农村公路管养的责任主体。
1、现由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管养的省道(共294.3公里)移交同级公路局负责管养;公路局管养的县、乡道(共533.572公里)移交同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养。移交时,双方只移交线路和原管养该线路的道班房及附属设施。道班工人不随同移交,由原道班的主管部门自行调剂解决。建设债务等由原投资主体承担,不作移交。
2、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养的乡道只将养护的职责移交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乡道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边沟疏通、边坡培护、道路绿化、防护工程完善及修复、路面大修及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交通安全标志和标线的设立及管理维护、路政管理等由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改建、危桥加固及改建、道路事故隐患路段的整治及安全保障工程的建设等职责不作移交。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仍属原投资建设的当地镇政府或村委会。
3、自然村村道的养护仍由村委会负责。
4、乡道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核定、登记在册的通行政村主干道。村道是指未经上级部门验收、批准、核定的通往自然村村落的线路。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统一在市、县(市、区)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市设总站)(简称“地道站”)。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管理人员需要重新定岗定员,具体定员定岗标准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2、统一在各镇设立县地道站的派出机构,统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心”,负责该镇所辖范围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根据养护里程定员每个镇2—3人。各镇派出机构人员原则上为县级地道站现有在编人员,具体工作内容由县地道站界定。
3、地道站(总站)的人员(含镇派出机构人员)身份、经费来源等,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主要由省补助资金、全市摩托车养路费和市、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三部分组成。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省的要求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按农村公路每年每公里500元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二)全年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征收计划制订,并编列年度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省下达的省补助资金与各县(市、区)征收计划完成情况挂钩。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后统一缴交财政部门,再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返拨市交通部门统筹安排,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平调、挪用、坐支、截留和划拨养路费。
(三)省补助的公路养路费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后,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市财政资金、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至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
(四)全市预留的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和统筹使用。大、中修及水毁抢修资金在省下达的补助及省核定的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中安排。使用前各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大、中修计划,计划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支出。水毁抢险资金也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超的开支应立即补报计划。
(五)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交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进行审计。
四、逐步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运作,逐步实行管养分离,走市场化道路。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要将直接从事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将道班逐步剥离出来,道班工人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通过加大投入、增强力量实现道班功能的转换,把现有的道班、大道班、养护中心迅速培育成为“镇村区域内小型养护工程的养护专业队伍”,为全面推向市场作好铺垫。
(二)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开展和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
(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前,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中心暂担当抢险队伍的作用。市场化后,市、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不设置直属的抢险队伍,进入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无条件承担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灾害抢险任务,自觉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抢险任务完成后,市或有关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相应支付合理的报酬。违者将被解除养护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被解除养护合同的企业、单位、个人在5年内不得参加我市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
五、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方案,做好职工思想,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市交通、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监督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适应改革后的新环境、新要求、开拓思路、创新方式,进一步加大乡道和村道建设配套资金的筹措力度,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特别是镇通行政村公路硬底化工程建设按要求完成。
(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主管部门待省有关政策出台后,对地方公路管理机构重新定岗定员。一方面要做好留用人员的身份转换工作,另一方面妥善分流其他人员,特别是解决分流人员的补缴社保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人员分流政策的具体落实工作和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证改革平稳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