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8年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江河、沿海、水库航行、作业、施工及固定停泊在通航水域上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和浮运物体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航道养护费。
二、从12月15日开始征收2008年度本省籍船舶航养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航道养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53号),本省籍月吨缴费船舶每月5日前缴清本月航养费,实行统缴优惠,即200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上半年的船舶,免1个月的航养费,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免2个月的航养费;6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下半年的,免1个月的航养费。
三、本省籍船舶到船籍港所在地的航道部门缴交,缴费时必须携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
请各缴费义务人自觉按期履行缴纳规费义务。逾期缴费的,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征,每迟交1日加收应缴航养费5‰的滞纳金,并处罚款,对拒缴抗缴者按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梅州航道局
二〇〇七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