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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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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12-07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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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交字[2005]53号
签发人:丘斯武
关于印发《梅州市乡道公路
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
当前,我市各县(市、区)正大力加大行政村硬底化改造工程的建设力度,截止到2004年底,我市6965公里乡道中已建成2691公里的水泥路面,且目前以每年新增水泥路面1000公里以上的速度在发展。为切实有效地巩固我市地方公路来之不易的建设成果,真正做到“有路必养、即建即养”的原则,并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经认真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05年3月29日市交通局党组会研究讨论通过,本办法按照“民办公助”和“市、县、镇(村)三级齐抓共养”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委托县公路站下设的乡道公路管养道班,按照“五定”措施对乡道公路进行直接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实施《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全面加强我市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用切实有效的机制把我市的乡道公路养护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做好乡道公路养护规划工作和乡道公路管养道班的组建、协调工作,力争在三年内全面完成乡道养护的改革工作。
附:《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梅州市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梅州市交通局党组会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道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切实有效地巩固我市乡道公路的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乡道公路。
所谓乡道,是指为乡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乡道线路以公路主管部门确定的为准。
第三条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乡镇政府是乡道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主体。
第五条乡道公路的养护管理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由“市、县、镇(村)”三级齐抓共养,各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负责对辖区内的乡道进行具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道公路日常养护实行“五定”,即:定养护线路、定养护资金、定养护人数、定养护指标、定检查方式。
二、机构设置
第七条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机构成立“县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全县(市、区)乡道公路管理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各县(市、区)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在辖区内各乡镇设立“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各乡镇政府委托本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对辖区内的乡道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属于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派出机构,由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
三、养护质量标准
第十条养护管理总体要求: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构成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十一条 路面养护:经常对路面进行保养和维修,保持路面清洁,防止路面出现松散、裂缝、断板和拥包等各种病害。
第十二条路肩养护:浆砌硬化的路肩,路肩横坡与路面横坡相同;土路肩横坡应比路面横坡大1%—2%,,以利于排水;路肩保持平整、坚实。
第十三条边坡养护:边坡坡面保持平顺、坚实无冲沟,坡度应逐步培成1:1.5,以利于路基稳定;对于边坡出现的冲沟应及时用粘土填塞掏实;边坡杂草应及时清理铲除。
第十四条边沟养护:边沟应保持设计断面,及时清除淤塞和杂草,满足排水要求;对于陡坡路段的边沟,应尽量采用片石浆砌。
第十五条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第十六条公路绿化:公路两侧和及沿线空地尽量绿化,绿化树木应经常修剪保养,并在每年春、秋两季,在树干上距地面1-1.5米高处刷上涂白剂,防病虫侵染。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七条乡道的养护管理经费的筹集,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市、县”两级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为保证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正常运转,道班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市、县、镇(村)”三级共筹,乡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市交通局每公里补助500元,县交通局每公里补助500元,乡镇政府(村)每公里筹措不少于300元。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的日常养护经费由县级乡道养护管理办公室设立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各乡镇乡道公路管养道班的建设场地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划出,道班房建设资金按市、县、镇(村)三级各补助5万元共同建设。
第二十条乡道公路管养道班的车辆、养护机械等其它养护管理的硬件设施,按“市、县、镇(村)”三级共建的原则,逐年添置,逐年完善。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积极带领乡道公路管养道班做好乡道公路的水毁抢修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道水毁修复经费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乡道危桥改造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筹资和实施,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资金。
五、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要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对本县(市、区)所管养的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优、良、次、差四个等级和好路率对各道班进行排队,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把乡道公路养护管理列入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综合考核项目。
六、奖惩
第二十六条年终,对能够按照养护质量标准进行管养、对乡道养护工作重视且乡道公路年末“好路率”排在全市前三名的乡镇政府和乡道公路管养道班,进行表彰和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不重视乡道公路养护工作、年末“好路率”不达75%的乡镇乡道养护道班,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不重视乡道公路养护工作、不帮助协调乡镇乡道公路养护管理道班开展日常养护和管理工作、不拨付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乡道日常养护经费的乡镇政府,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有权对该镇的乡道公路暂停日常养护和管理。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梅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