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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01-08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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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到位的实施方案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费(以下简称养路费等五费)一律取消,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再向社会征收上述五费。
二、严抓落实取消收费的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树立全局观念,统一认识,把落实取消收费的政策作为一件重要大事来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落实取消养路费等五费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平稳过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稳定交通规费征稽队伍,做好征稽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征稽队伍继续履行好职责,在税费改革实施前,做好征费工作;在取消收费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各项工作,确保税费改革的平稳过渡。
(三)加强监督。交通、物价、财政各级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政策不折不扣的落实,严禁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在2009年第一季度开展对各地取消交通规费征收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做好征费善后工作
(一)各征稽部门要继续抓紧对2008年12月份的养路费等五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确保应征不漏,不能有任何松懈。对于已经预征的2009年养路费等五费要进行核实和清退,清退工作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结束。
(二)各征稽部门要对2008年及以往的养路费等五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对漏缴、欠缴规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登记排查,对欠费人抓紧进行追缴。追缴规费仍依据当时政策所规定的征费标准和处罚措施进行处理。对欠费情节严重的车主和船东,各单位要坚决运用行政处罚、行政追缴或法律途径进行追缴和处理,确保国家应收规费足额入库。追缴工作应在2009年上半年内基本完成。
(三)加强票证和资金的管理。交通、财政各级部门要加强对票证的保管,组织人员对养路费等五费的票据进行核销并缴回未使用票据,核销工作应在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未上缴的养路费等五费资金要按照原收入上缴渠道及时进行清缴;同时要加强资金的管理,确保安全,防止发生责任事故。
(四)各交通主管部门和征稽机构应及时缴回养路费等五费的《收费许可证》,物价部门应在2月15日前完成注销《收费许可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