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双管齐下构建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8-06-16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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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2004年以来三年时间的集中治理基础上,从2008年起,再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省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纳入各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实行目标责任追究制,由政府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检查和考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治超工作效果。
一、继续强化路面执法《实施意见》要求全省交通、公安部门继续加大路面治超执法力度,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超限超载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将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实施意见》还规定新建高速公路要将治超站点的投资纳入建设计划,由业主负责,并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二、强化源头监管《实施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与其签订相关责任书。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所许可企业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安装称重设备,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车辆装载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三、九项措施保障《实施意见》贯彻落实一是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法律体系。按照《实施意见》精神,省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出台具体的治超工作规章。二是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三是建立全省协助检查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全省所有治超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流动稽查路段重点拦截检查。四是建立健全运输信息监控网络,建立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五是加大经费投入。六是积极推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七是制订和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八是推进治超工作舆论宣传工作。九是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