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12-07 08:00:00   浏览:-
字号:
梅市交字[2007]231号
签发人:丘斯武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养护
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如在实施过程中,碰到新的问题,随时与市局综合基建科联系。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抄送: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
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养护小修保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顺利推进我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示范的工作,切实加强乡道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梅州市镇通行政村公路市场化养护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上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乡道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是指对公路及其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是农村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乡道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保养和小修具体工作范围依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乡道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紧紧围绕梅州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规划的工作思路,通过“集中养护、逐年完善”,不断加强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
第四条乡道公路小修保养工程要全面推行工程费制度的管理模式,并试行“内部招标,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示范点工作中,新接养的全部乡道公路。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级公路站是乡道公路养护小修保养管理的业主,负责小修保养费用的筹集,养护计划编制、质量监督控制、进度巡查等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路站内设的乡道管养办公室主要承担乡道公路养护小修保养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以及计量支付等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初期,允许通过“内部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乡道公路小修保养工程的承包人。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级公路总站下达的年度计划将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区分开,费用分别下达,实行按进度支付。
第十条县级公路站要在年底前对所辖公路编报分项小修保养建议计划,并报送市交通局核查。
第十一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养护投资计划,日常保养及小修工程资金按完成工程量实行每月计量支付。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乡道公路养护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管理,日常保养工作采取分片承包的方式。
第十三条县级公路站负责对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按照合同条款对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检查验收,确保达到质量要求。防汛期间和雨季等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发现灾毁要及时进行抢修、维修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第十四条县级公路站负责小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并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小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养护小修工程管理要做好下列工作:编制维修方案和工程预算,选择施工单位,审批施工组织计划,搞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理竣工资料,进行竣工验收等。
第十六条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中要制订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加强上路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着安全标志服,施工中按国标设置安全标志。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小修保养工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奖惩办法。
第十八条路基养护要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原路设计标准为依据进行质量管理。通过对路基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和加固,消除病害根源,使其经常保持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公路线型顺适。
第十九条路面养护必须采取经常性、预防性保养和维修措施,对于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病害务必及时处理,并登记在册。
第二十条应加强现有桥涵及附属构造物的经常性检查和保养,做到桥涵各(构)部件完好,河床应适时疏浚。沿线设施及绿化等,应按照各工程项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小修工程要建立各道工序施工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填写各项施工原始记录、质量评定表等;市级公路总站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小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县级公路站要严格控制小修工程质量,每道工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县级公路站负责每月向市级公路总站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质量评定等有关报表。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站要制定小修保养检查评定办法,根据《梅州市农村公路乡道小修保养验收评定办法》在每月月底前对本月的生产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实合同工作内容、工程数量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市级公路总站要对小修保养生产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奖优罚劣。

第七章 水毁工程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汛期公路巡查,备好、备足抢险物资和抢修预备费,发现隐患及时修复。对中型及中型以上水毁采取逐级上报制度,并积极做好抢修准备工作,切实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十五条公路水毁工程按其损毁程度轻重及范围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三类,其划分如下:
小型水毁:路基及边坡零星坍塌在50m 3/km以下;路面局部破损;人工构造物勾缝、抹面剥落、个别砌块松动等局部损坏5m 3/km以下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三万元以下者均属小型水毁工程。
中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下,构造物等其它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者属中型水毁工程。
大型水毁:路基路面损毁一处长度在20米以上及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在二十万元以上者均为大型水毁工程。
第二十六条公路水毁坚持先抢通、后修复,先干线、后支线,先路基桥涵、后路面工程的抢修和修复原则。
第二十七条因水毁造成公路交通阻断的,由县级公路站会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制定抢通方案,县级公路站养护中心或该镇乡道养护承包人具体负责实施,首先要保证道路通行,其经费原则上由县级公路站在水毁抢修费中解决。
第二十八条公路水毁工程修复方案一般应由市级公路总站审定,其经费由市、县养护费中解决部分,其余部分县级公路站必须发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受益群众捐款共同及时修复水毁工程。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级公路总站上报修复方案,在省公路审定后安排补助经费,县级公路站负责组织实施。凡当年安排的水毁工程修复项目,一般应当年竣工。确因工程量大等原因当年不能完成的修复项目,必须经省公路局批准,才能转入下年度工程计划。
第二十九条对于大桥和技术复杂的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其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应报省公路局和市交通局进行技术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开工。
第三十条大、中型公路水毁预防及修复工程一般应经过勘测设计、报批、施工、验收等程序。水毁修复工程应经有关人员现场确定抢修方案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现场记录,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毁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小型水毁工程由县级公路站组织进行验收,大、中型水毁工程由市级公路站和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后,报请省公路局验收,大桥或技术复杂的工程由报请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组织验收或由其作出委托。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梅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五月八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