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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交通运输局 政务公告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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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09-12-07 08:00: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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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交字[2005]218号
签发人:丘斯武
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
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梅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通过5~8年的努力,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砼路面公路的目标,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乡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与施工》、《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和《梅州市乡道公路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局制订了《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县(市、区)地方公路管理站
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 试行)
(200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县乡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与施工》、《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梅州市乡道公路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结合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中央和地方财政各种交通规费全额或部分投资的“通达”、“通畅”公路项目,应执行本办法。村民自治组织自行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违反有关质量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举报。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民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第二章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梅州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政策,明确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称县级“质量监督组织”)
第八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设立2至3名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实体质量。
第九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隶属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关系维持不变,市交通局对农村公路监督员进行经费补助。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岗位培训及日常业务指导。
第十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除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理外,还可积极组织工程所在地老人队伍,对他们进行适当业务培训后,由他们协助监理,对工程进行施工过程检查监督,确保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符合要求。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和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对重要农村公路进行质量鉴定,并定期向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十二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履行项目监督职责。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组织一般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定期向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填写《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报办理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收到《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三个工作日内填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关系。
一般农村公路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填写《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表3)到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申报办理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各县“质量监督组织”在收到《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三个工作日内填发《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表4),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抄送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立业务指导关系。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及举报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
第十七条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级“质量监督组织”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按第六章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形式、方法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多、工程量规模小、投资少、分布广。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确保专项经费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县级“质量监督组织”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第四章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的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的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的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4、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和、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报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2、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第二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期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督机构调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 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施工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山区路基施工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二十七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和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厚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治、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二十八条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声能学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定控制质量。
5、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6、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和;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监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六章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形式、方法
第二十九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收集、整理好施工质量控制资料,且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评定合格后,在工程开放试运行至少一年后向业主申请竣工验收。验收由市质监站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按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要求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出具质量鉴定报告。项目法人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及时向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原则参照《公路工程并竣工验收办法》实施,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行政村公路改造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所在行政村、镇政府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农村水泥混凝土面层竣工验收实测项目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填报行政村公路改造验收申报表(表五),并由村主任、镇政府会计、镇委书记、县交通局长签章确认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验并对验收成果进行确认。
农村水泥混凝土面层竣工验收实测项目表
序号
检查项目
要求检查频率
1
厚度
钻芯:1~2处/km
2
强度
钻芯:1~2处/km
3
平整度
2处×20尺/km
4
宽度
8处/km
5
长度
全长
注:路基工程、桥涵工程质量检测项目,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要求频率的30~50%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施工自检频率的20%抽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本办法中“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的分类,按照《县级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施意见》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1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
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即将开工。按照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表2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
根据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工程将由我站进行质量监督。经研究决定,任命 同志为本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人, 同志为质量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特此通知。
质监站地址:赤岌二路41号
电话:0753-2361129
传真:0753-2361129
邮码:514011
梅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质监站和监督人员各存一份
表3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申请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组织:
工程项目即将开工。按照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表4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通知书
根据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工程实施质量,我局质量监督组织依法对
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经研究决定,任命 同志为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员。
特此通知。
联系人:
电话:
邮码:
(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送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市质监站和监督人员各存一份
表5
农村公路改造验收申报表
梅州市交通局:
工程项目已完工,并初验合格,按照梅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现向市局提供下列资料,请市局到现场核验,并对验收成果进行确认。
附件:
1、县级“质量监督组织”质量监定报告;
2、由村主任、镇政府会计、镇委书记、县通交通局长签章确认的初验报告。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