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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市局公告 关于对《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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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0-07-13 15:28: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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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质量,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学风建设,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营造求真务实的科研创新环境,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等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梅州市级科技计划,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的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梅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梅州市社会发展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项目管理包含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异议与处理、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等管理工作。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在每年度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的市科技局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申报受理


  第五条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医疗卫生、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智慧城市、城建交通、食品检测、安全生产、消防、森林防灭火、应急管理、高校科研等社会发展领域的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在梅州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梅州科技”微信公众号以及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等。

  第六条项目实行网络在线申报。申报单位和申报人要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限内,登录梅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申报主体注册后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书,经项目组织单位及市科技局逐级在线审核通过之后,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共一式三份提交到市科技局业务科室。

  第七条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和工作基础;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和实施社会发展科研项目,申请项目必须在梅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科技和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给予立项支持:

  (一)有违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项目;

  (二)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晰的研究项目;

  (三)属低水平、重复引进开发的应用推广项目;

  (四)一般常规业务性质的工作任务项目;

  (五)不具备产业化基础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研发项目;

  (六)教学类、社会科学类研究课题。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

  (二)《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创新性及实施方案等;

  (三)申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四)项目查新报告(1年内有效);

  (五)涉及行业行政审批许可资质认证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认证材料复印件;

  (六)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它辅助材料。

  第十条项目实行申报限制。承担2项以上(含2项)项目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当年只能申报1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辖区进行网上申报主体资格注册,申报项目需属地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并推荐。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或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网络和书面的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


  第三章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包括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公示、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等步骤。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通过阳光政务平台采用“双向匿名”的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论证。

  第十四条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第三方机构或通过阳光政务平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立项审定。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科技局业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方案报局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六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梅州科技”微信公众号以及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计划下达。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市科技局发出合同填报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梅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电子文档,经市科技局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提交纸质合同书共一式三份提交到市科技局业务科室。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立项评审实行异议制度。在拟立项项目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受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撤销、延期和中止的项目,须经项目组织单位提出意见,提交市科技局研究并批复处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项目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或遇到不可抗拒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市科技局,按市科技局批复意见处置。

  第二十四条日常跟踪管理。项目组织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市科技局也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也可由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

  按照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提前完成的,可提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因故未能按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申请进行终止结题。

  因故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复同意后才能延期结题。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第二十八条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书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验收指标的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结题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终止)结题申请书、合同书复印件(盖章)、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相关成果及佐证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其他情况。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在结论形成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文或阳光政务平台短信,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若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并根据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主动终止结题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上报,项目验收组织机构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发出项目终止结题通知。评估意见须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科研信用评价、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

  (一)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四)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被动终止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名单,市科技局根据终止建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并由市科技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梅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