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持续推动我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建设,促进梅州市整体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经研究,决定将《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梅市科〔2018〕6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6日。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精神,促进我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以及精准扶贫、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安全生产等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的应用型科技项目研发的专项资金。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梅州市。
(二)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1、关键技术攻关。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支持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开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有利于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
2、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研发平台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建设及此类机构实施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3、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共同开发、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方式,合作实施应用型科技研发项目和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项目。
相关链接:关于延长《梅州市应用型科技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