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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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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4-04-24 10:58: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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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印章的封面)关于印发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jpg


附件1: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项目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市的科技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六)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市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群众参与

(三)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实施情况后评估

(八)责任追究

第六条 决策承办处室按照处室职能确定或由局长指定。承办处室应当按照本规定启动决策程序,其他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调查研究

第七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并形成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草案。

第八条 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实施决策的利弊等,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九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可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调研。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三章 群众参与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咨询论证。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率、民调必须达到100%。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咨询论证对象是和重大决策事项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涉及面广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或听证。召开咨询论证会,由分管局领导或承办处室负责同志主持。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科技发展实际;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影响;

(四)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负责整理咨询论证意见,在重大决策提交集体讨论时,需提交汇总后的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的情况,承办处室作出继续实施决策或取消决策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党组会议或局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对于集体讨论确定继续实施决策的,承办处室应拟定决策备选方案。对于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就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涉及到全市科技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科技局的意见。涉及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对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拟定处室是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承办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评估范围:

(一)关系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涉及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的政策调整。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内容既要关注可行性因素也要关注不可行性因素,既要关注经济效益也要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二)合理性评估;

(三)可行性评估;

(四)稳定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遵循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责任处室应根据决策事项制定相应的具体评估方案,全面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建立专项档案。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需要评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科学、客观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由政策法规处进行,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本规定设定的程序,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处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审查通过后,决策备选方案方可提交集体讨论。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二十九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备选方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调研报告;

(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效益分析。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三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局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二)会前告知与会人员决策事项,并送达有关材料;

(三)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五)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六)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七)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八)局长或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处置并报告。

第三十三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说明;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通过科技信息港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三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市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市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八章 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提出相关科(处)室、单位会同办公室具体负责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决策后评价要以有利于检验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决策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决策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决策后评价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四十一条 对决策后评价做出总结:

(一)撰写决策的总体评价报告。要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二)对决策评价活动做出总结。要对决策评价机构的效率管理机制做出总结;对评价人员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素质做出评价;对评价方案与评价程序进行总结;对评价标准的合理性进行思考。

第四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报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出现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经局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市科技局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根据局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项目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市的科技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六)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四条 科技局成立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设在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咨询专家库及组织咨询论证工作的开展。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需要,确定专家咨询人员范围。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条 所聘专家是指社会公认、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人员构成包括:

(一)法律专家、学者;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合理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人员名单上报科技局研究决定讨论通过,并在科技局网站公示。

第六条 论证会由科技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分管领导、负责执行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

如果所聘专家没有到会,可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形式出具由本人签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相关单位向科技局分管领导提交咨询论证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领导决定进入咨询论证程序的事项,必要时可提交科技局研究决定讨论决定;

(二)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并开展前期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转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等形式,征求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通过会议和实地考察等形式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调研制度;

(六)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由专家咨询论证办公室形成咨询建议书;

(七)咨询意见上报市科技局研究决定讨论,为市科技局决策提供参考,必要时向市委、市人大请示报告,并通报市政协。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 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结果,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市科技局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重要政策性文件和重大项目安排计划;

(四)审定涉及全市的科技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

(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六)其它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二、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制度。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四、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为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工作,同时负责听证的组织工作。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在新闻媒体、市科技局网站、政务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背景情况说明。

七、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的范围、条件、人数、听证内容等事项。

九、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应真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公示、听证报告应作为决策机构决策的重要依据。

十一、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未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构讨论。

十二、本制度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4:

梅州市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

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体系,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有效,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统一的有力保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现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邀请有关专家学者、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评估人员,采取座谈或研讨的方式,对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派专人走访等进行民意调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工作完成后要形成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载明决策实施情况评价的相关信息及可能提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局办公室审议。

第六条 对决策实施评价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