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黄某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雇人开垦丰顺县埔寨镇某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造成被开垦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地和乔木林地,面积合计23.37亩。2018年10月至11月,黄某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将位于丰顺县埔寨镇某地的瓷土挖出后出售给王某(另案处理),收取货款213.77万元。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丰顺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光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批,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行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依法判决黄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支付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共54.75万元。
(三)典型意义
“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人民法院秉承新时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严厉打击破坏林地、矿产资源等多发性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持续巩固绿色生态优势,为绿美梅州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