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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梅州市林业局提醒:仍不可随意捕杀食用
来源:掌上梅州   时间:2023-07-26 09:50: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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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国家林草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在部分地区致害严重的野猪被调出该名录。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是否意味着可以捕杀食用?野猪致害是否还能获得补偿?7月18日,记者就以上话题采访市林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据了解,2000年,“三有”名录首次发布,野猪名列其中。经过20多年的保护,野猪已不存在生存威胁,很多区域种群数量过高,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我们红外线相机的调查监测数据,野猪在梅州市各个县均有记录,野猪、倭花鼠、果子狸、鼬獾、豹猫是梅州市哺乳类(通过红外线相机监测的物种)丰富度排前五的物种,我们布设的红外相机中每10台就有5台可以拍摄到野猪野外活动的场景,不乏野猪带仔、打闹等场面。”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和国有林场管理科高级工程师林乐说道。

  野猪调出“三有”名录,是否可以乱捕杀?林乐告诉记者,将野猪调出名录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野猪调出名录后,开展种群调控的猎捕等相关程序可能更加简便,但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林乐表示,应严格遵守我市于今年6月发布的《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相关规定。《通告》规定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期5年,明确梅州全域均为禁猎区,且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猎套、猎夹、气枪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此外,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9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等相关规定,野猪目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杀、运输和贩卖。

  野猪被调出“三有”名录后,如出现野猪致害,是否还有补偿?据市林业局规划财务科科长肖宜锋介绍,2022年,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宗旨,我市在省内率先试点建立野生动物肇事保险服务机制。今年,我省出台了《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我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和保险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该方案中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省级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市林业局以省方案为基础,对全市辖区范围进行统一投保,并约定保险范围扩展到辖区内因野猪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伤害。因此,当我市辖区内出现野猪致害,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符合相关保险条款的,仍可以依法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