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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莫大意 典型案例敲警钟!
梅州中院联合梅州市林业局发布涉山火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4-04-02 09:32: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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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森林资源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梅州法院和梅州市林业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从严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2022年以来,梅州法院依法审结涉森林火灾犯罪案件42件,判处刑罚42人,判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10余万元。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联合九部门建立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成立梅州市生态环境协作保护咨询专家库。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设立12个森林法官工作室及生态环境保护基地。深入开展森林防火普法宣传工作,组织涉环境资源普法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林区活动30余次,庭审观摩15次,切实从源头筑牢森林防火司法屏障。

  临近清明,正值森林火灾高发期,扫墓祭祀、野外餐饮、田地烧荒备耕等都容易引发山林火险。为切实提升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梅州中院联合梅州市林业局,选取7个森林火险典型案例,包括故意放火、施工作业失火、祭祀失火、堆烧杂草失火、违规野外用火等,通过以案说法,进一步警示公众汲取教训,共筑森林防火墙。

  案例一

  从严惩治放火烧林犯罪

  ——黄某泉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泉因征地补偿问题产生不满,多次恐吓、威胁工作人员,甚至扬言放火烧山报复。2022年10月2日,黄某泉前往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洪沆径黄屋段山上竹林旁制作点火装置,后直接改用线香引燃山火,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经省市组织2000多人全力扑救,山火直到2022年10月5日凌晨才被扑灭。经鉴定,本次山火总过火面积2835亩,森林受害总面积875亩,其中省级公益林面积328亩,商品林面积547亩;造成经济损失249万余元,其中林木损失价值86万余元,扑火投入163万余元,受害森林复绿工程需投入资金10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泉为泄私愤蓄意报复,故意放火,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放火罪判处黄某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按相关设计方案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50000元、生态公益林复绿工程设计费用3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森林火险,一分天灾,九分人祸”。蓄意纵火等人为原因引起的森林火灾主观恶意大、后果不可控,严重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梅州法院始终贯彻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的司法理念,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价值目标,明确环境资源损害主体责任,守护绿美梅州生态安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123人观摩庭审,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例二

  严守生产施工防火“安全线”

  ——蓝某彬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蓝某彬承包广州某建筑公司的高速护坡扶手护栏等工程。2021年1月25日9时许,蓝某彬到梅县区东环高速公路安装扶手栏杆。期间,蓝某彬焊接溅出的火星引燃了地上的杂草,蓝某彬马上用脚跺火并指挥同事一起用矿泉水和袋装的沙子灭火,但因火势太大,蔓延至护坡上面的植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2.07公顷。

  案发后,广州某建筑公司与城东镇政府、山林承包人达成协议,该公司垫付城东镇政府扑火费用8万元以及山林承包人的损失73万元,并得到谅解。

  二、裁判结果

  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彬在野外林区使用电焊机焊接铁管时,未注意防火安全,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到50公顷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蓝某彬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蓝某彬有期徒刑三年。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天干物燥,野外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特别是施工设备产生的高温火花,极易引发山火,破坏森林资源,导致公私财产损失。各施工单位及人员一定要把排除安全隐患放在首位,树立“防患于未燃”的意识,千万不能把防火安全当儿戏。


  案例三

  泄私愤烧毁自家山林也不能免刑

  ——赖某勇放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7日,赖某勇为发泄个人愤怒,使用打火机先将其位于梅江区西阳镇塘市村住家的柚子点燃烧毁,然后又来到其住家背后点燃山林,造成山林被烧毁约300平方米。

  二、裁判结果

  梅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勇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依法以放火罪判处赖某勇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因发泄情绪故意放火烧山,即使烧毁的是自家山林,引发森林火灾,危及到公共安全,当事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公众要注意个人情绪管理,增强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切莫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将引“火”烧身,追悔莫及。


  案例四

  乱丢烟头酿成大祸

  ——刘某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4日,刘某在五华县华城镇新二村其经营的猪场旁吸烟,吸烟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禾坪,引燃了附近杂草。刘某发现杂草着火后立即救火,并拨打电话通知村支书和护林员前来救火,但火越烧越大,最终引发山火。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879.75亩,林木经济直接损失379150.2元,后续复绿费用为312536元。

  二、裁判结果

  五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同时,刘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因其失火行为造成生态公益林烧毁的复绿费用312536元。

  三、典型意义

  “小小烟头,火患无穷”。本案系因随意丢弃烟头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个别群众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劳作时随意乱扔烟头引发山火。山区森林资源丰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广大群众应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案例五

  田间烧荒引发火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安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张某安在丰顺县潘田镇流坑村自家猪舍旁堆烧杂草时不小心引燃下坎荒田中的杂草,从而引发了大岽山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林地为疏林地,面积总计为614.1亩。

  二、裁判结果

  丰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安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情况下在野外燃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张某安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典型意义

  “莫因一时懒,抱得终身憾”。当前正处春耕时期,农民进行农耕活动时,为图方便,堆烧杂草,容易酿成事故,引发山火,不仅威胁自身生命安全,造成严重财产损失,还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损害。备耕时期,广大群众更应加强防火措施,杜绝侥幸心理,严禁违规野外用火。


  案例六

  祭祀不慎引火烧山难逃罪责

  ——丘某安失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丘某安到平远县仁居镇井下村祭祖。期间,丘某安用打火机点燃鞭炮,燃放的鞭炮飞溅至周边引燃芒箕,引发山火。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50.807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25.5025公顷,林木经济损失279086.4元,复绿面积39.8242公顷的公益林地需896044.5元。另查明,丘某安患有双相障碍,涉案时具有限定(大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部分村民出具谅解书。

  二、裁判结果

  平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安违反相关森林防火法规,擅自于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祭祀燃放鞭炮,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丘某安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以失火罪判处丘某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赔偿公益林地生态复绿费用896044.5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典型意义

  “思亲莫使烟火扰,文明平安祭先人”。祭祀先人是传统习俗,但因祭祀使用明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和森林资源损毁,也为当事人带来牢狱之灾。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烟花爆竹、献一束花、种一棵树等环保、安全的方式,既能寄托对先人的思念之情,又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案例七

  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刘某良野外违规用火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8日,兴宁市水口镇松陂村村民刘某良到松陂村竹园下一处距离山脚45米的荒地焚烧荒草,期间被村委干部发现并及时制止。经核查,焚烧过火面积约一平方。次日,刘某良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询问,其对自己无视兴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兴市府[2023] 40号《兴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规定,在野外违规用火的行为供认不讳。

  二、处罚结果

  2023年12月29日,兴宁市公安局依规对刘某良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村民刘某良无视禁火令通告,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到禁火区域焚烧荒草,给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损失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当地村委干部高度重视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时发现险情,并进行教育制止,将火灾隐患消除。因情节及后果轻微,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刘某良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其行为违反禁火令等行政法规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依规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