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2.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3.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八条)
4.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5.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二条)
6.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国家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7.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8.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五)新建、改建坟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9.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十九条)
10.建设项目应当不占用或者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
11.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12.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三条)
13.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九条)
14.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15.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16.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17.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18.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19.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
20.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