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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林业局   时间:2016-11-24 17:49: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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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州、深圳、汕头、清远等地市级人民政府相继出台的政府通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对该《通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5号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科,邮编514021,传真发至0751-2267318,电子邮件发至mzslyjbhk@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

附件: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林业局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切实保护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III》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最新更新内容执行。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及其他公园列为永久禁猎区外,其他区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全面禁猎,禁猎期5年(经批准依法建立的狩猎场不受此限)。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止破坏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五、因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驯养繁殖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持证人工驯养的“三有”野生动物的管理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林业、农业、工商、食药、公安、海关、交通、铁路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加强对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流入集贸市场和经营场所。

七、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应积极检举控告。陆生野生动物举报电话:梅州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科0753-2267318,梅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53-2258321;水生野生动物举报电话:广东省渔政总队梅州支队0753-2261326。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