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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梅州市林业局 公示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森林防火区 违规用火行为奖励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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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梅州市森林防火区 违规用火行为奖励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1-13 10:38:3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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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市林业局起草了《梅州市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对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55号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邮编514021;传真请发至: 0753-2256938;电子邮件请发至:fg2256938@163.com。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特此公告。

附:梅州市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征求意见稿)


2017年11月13日


梅州市森林防火区违规用火行为奖励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梅州市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梅州市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用火行为之一,经核查属于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或《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首先接报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00-300元/次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由接报单位根据违规用火行为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所需经费由接报单位自筹解决。违规用火行为包括: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予奖励:

(一)具有森林防火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规用火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在查处的,被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了的,被举报的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布举报电话。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的森林防火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为:12119。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