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林函〔2015〕22号
为加强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梅州实际,经征求各地意见,我局制订了《梅州市碳汇造林标段质量考核评比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林业局
2015年3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 公开
抄 送:省林业厅营林处。
梅州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工程管理,提高造林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质量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质量考核对象为某一年度碳汇造林工程各标段的造林质量,评比对象为碳汇造林工程各标段的中标企业,每年考核评比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质量考核内容为造林面积核实率(30分)、树种符合率(10分)、苗木成活率(30分)、苗木长势(20分)和企业管理情况(10分)。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面积核实率(30分)
(1)造林实际面积占规划设计面积90%以下的,本项不计分;
(2)造林实际面积占规划设计面积90%的,计20分;每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
2、树种符合率(10分)
(1)种植树种与规划设计相符率在80%以下的,本项不计分;
(2)种植树种与规划设计相符率为80%的,计6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0.2分。
3、苗木成活率(30分)
(1)种植苗木成活率85%以下的本项不计分;
(2)种植苗木成活率85%的,计15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1分。
4、苗木长势(20分)
(1)人工造林:苗高80cm以上为合格苗,合格苗占80%以下的本项不计分;合格苗占80%的计10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0.5分;
(2)补植套种:苗高150cm以上为合格苗,合格苗占80%以下的本项不计分;合格苗占80%的计10分,每增1个百分点加0.5分。
5、企业管理(10分)
中标企业管理规范、不拖欠工人工资、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没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计10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项不计分:
(1)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投拆的;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查处的;
(3)因偷税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4)中标项目有转包等行为被举报且经核实的;
(5)其它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条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验收方法依照《广东省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程执行。
第八条 考核验收程序
(一)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县(市、区)林业局根据营造林计划和营造林作业设计,对本地区当年造林所有标段进行全面自查,按考核标准对所有标段造林情况进行评分,并将评分情况报市林业局,没有按时上报评分情况的造林标段不参加评优活动。
(二)市级考核。根据各县(市、区)上报各标段造林质量评分结果情况,市林业局组织专家对有关标段造林质量评分情况进行复核,在评分为90分以上的标段中,评选出拟表彰的优秀造林企业10个,在评分为60分以下的标段中,评选出拟黄牌警告的造林企业若干个。
(三)公示。将拟表彰或拟黄牌警告的造林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或黄牌警告造林企业名单。
第九条 考核验收时间
(一)县级自查:营造林当年10月底前完成外业工作,11月中旬前将本地区各标段考核验收情况报送至市林业局。
(二)市级考核:营造林当年12月底前完成抽查复核工作,次年3月前,完成表彰或黄牌警告造林企业名单的确定工作。
第十条 在市林业局网站公布各年度优秀造林企业和被黄牌警告的造林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对每个优秀造林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年度优秀造林企业牌匾。
第十二条 被黄牌警告的造林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梅州市范围内造林工程的投标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注销其造林工程资质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梅州市林业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