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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慈善总会章程
来源:广东省民政信息网    时间:2017-08-28 17:44: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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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广东省慈善总会(英文名:GUANGDONGCHARITYFEDERATION英文缩写:GDCF)。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团体和人士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人为本、慈善为怀、扶贫济困、救孤助残、赈灾救援、抗击疫情、助学兴教、社会公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发展慈善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广东省民政厅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组织各类慈善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各项慈善事业;

(四)兴办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慈善资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社会团体和本省地方慈善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在本会创建期间作出较大贡献,或为本会“创始基金”捐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团体和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分别誉为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永久会员待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若干名,实行聘请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地改变,可连聘、连任。

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理事;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副会长;捐赠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单位其主要领导以及捐赠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个人,聘请为本会永久名誉会长。本会还聘请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人士分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除第(二)项外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设若干部门,秘书长主持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广东省慈善总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长期存在与发展。特殊情况需动用“创始基金”,需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事业的收入;

(四)单位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三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六条资金管理

(一)制定《广东省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经广东省民政厅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