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贯彻落实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能力,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婚姻登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参照民政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实际,创建一批机构健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婚姻登记机关,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省婚姻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
二、示范标准
婚姻登记示范单位标准,主要包括机构、设施、管理、服务4个方面。
(一)机构健全。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当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者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取得地级市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人员配置应符合《评定标准》和《工作规范》要求。配置2名以上婚姻颁证员。
(二)设施完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有独立场所办理婚姻登记,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大厅和档案室,配备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必要公共服务设施。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大厅面积以及候登大厅座椅配备、结婚登记窗口数量、离婚登记窗口数量达到《评定标准》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要求。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排队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等。
(三)管理规范。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展示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等。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近三年内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无因行政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无违规收取任何费用,无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严格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无出现原始材料遗失、损毁等情况。1990年以来的所有现存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已全部录入省级婚姻登记系统。
(四)服务优质。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办公时间、地址等可通过114查询台或者互联网查询。通过全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提供预约服务,通过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实时在线办理婚姻登记,开通微信等咨询服务。在候登大厅为当事人提供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提供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婚姻登记服务,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登记员上岗着统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识,颁证员主持颁证仪式着正装并佩戴胸牌。营造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氛围,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婚姻家庭责任,倡导文明婚俗,弘扬婚姻文化。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由县级民政部门自荐,向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提交《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申报表》、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
(二)推荐。每年10月底前,地级以上市民政局通过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方式,逐一对申报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的情况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从中择优推荐1-2个单位,将申报材料、推荐意见报省民政厅。
(三)评审。省民政厅组织对各市推荐的婚姻登记示范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确认。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经厅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省民政厅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牌匾。
四、资助办法
广东省“和谐婚姻建设计划”项目经费优先对婚姻登记示范单位予以资助。
(一)资助对象。
1.资助已具备一定基础、经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审核同意申报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完成创建任务。
2.资助经省民政厅批准成为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
(二)资助范围。婚姻登记机关场地、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升级),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三)资助申报时间和材料。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每年联合下发的社会福利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婚姻登记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提升婚姻登记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有力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鼓励争先创优,推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二)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各地要认真做好示范单位申报推荐工作,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对照标准,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确保被推荐单位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地要加强示范单位的监督指导和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的,取消申报和示范资格。接受资助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和目标要求实施项目建设;所属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加强项目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3年内停止资助该市全部婚姻登记机关建设项目。
(四)示范引领,全面提高。各地要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契机,查漏补缺,完善提升。学习借鉴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全面推动本行政区域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婚姻家庭服务。
附件: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申报表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