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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16 16:31: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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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我局草拟了《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3680

  发送电子邮件:mzmzdb@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16日至3月23日 
       特此公告。


  附件:1.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4号)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3月15日

  附件1

  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梅州居住的港澳居民遭遇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局统筹开展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对不同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的相关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六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救助申请人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生活状况评估,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七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经调查家庭或个人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由救助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救助程序分类

  第九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十条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一)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要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第十一条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四章申请受理

  第十二条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所在户口簿;

  (二)有效期内的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

  (三)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

  (四)有效居住材料包括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家庭成员在特定时间段内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申请人,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以及发票、收据等可证明一段时间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

  (六)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章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程序:

  (一)审核。

  1.对于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的财产状况,参照申请地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子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了解,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二)公示。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

  2.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小额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当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小额救助的标准。

  3.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4.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三)审批。

  1.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2.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因同一事由,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已获得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对象,后续治疗必需费用确实较高,家庭难以负担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3.因救助对象在救治过程中去世、长期无法恢复意识且无法查找家人等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实施先行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4.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临时救助标准上限的,可由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额。

  5.按一般程序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应当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6个月。

  第十五条  紧急程序:

  (一)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对于急难形救助对象,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二)第十四条一般程序(三)审批环节的第3、4点适用本紧急程序。

  (三)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1年。

  第六章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发放到位。出现以下情形,经办人员与救助对象的家人或监护人未能取得联系,或虽已取得联系但无法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及时转介。

  第十七条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人数的标准进行发放。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因事件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但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七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应当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发放急难型救助和小额救助,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和临时救助及时性。

  县级及以上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救助资金拨付的时效性、公开性,强化救助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同时,每年1月10日前,应在单位网站上公示上一年度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所属镇(街)、救助金额、救助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为3个月。

  第八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二条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三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临时救助获得者是未成年人的,不需公示其信息。

  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缺失相关信息数据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适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齐经办和审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骗取的钱款,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县级及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对临时救助的救助范围、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救助标准等有不同要求的,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工作部署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15〕4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按照省的要求,我市根据2015年1月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于2015年11月出台《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15〕44号)(以下称《实施细则》),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2015-2020共为 4.52 万人次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或提供服务,共支出5540.86万资金(其中2020年共实施临时救助8106人次,累计发放临时救助金2208.7万元,救助水平达到2725元。),人均救助水平达到1227元,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临时救助工作也存在着发放标准不够明确、审核审批不够便捷、部分救助实施后未录入系统等问题。为深入贯彻执行《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制度,切实帮助遭遇突发危难的求助对象,我局在 2015 年《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进一步细化规范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并更名为《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现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说明如下:

  二、修订政策依据

  (一)法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 85 号公告)

  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

  (二)参照依据

  1、《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

  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 号)

  2、《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15〕44号)

  三、需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救助对象分类。

  第二章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困难类型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九条明确了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二)具体明确支出型、急难型对象的救助范围。

  第二章第六条、第十条明确了支出型对象的类别,对因教育、医疗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对象,分情形较全面地规定了救助范围,有利于经办人员在认定时作为依据。支出型包括三种对象:一是因就学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二是因就医和护理造成困难的家庭,三是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这几类家庭的共同特征是面临持续性、必需性的刚性开支,超过家庭的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因此适用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二章第七条明确了急难型对象的类别,对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第十一条急难型包括四种对象:一是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的。三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四是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的。这几类对象的共同特征是突发或其他原因,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因此适用急难型临时救助。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急难型救助对象申请之日前一个月内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主要是急难型救助对象需及时给予救助,明确申请时效性,以事件发生之后一个月内为申请时限。经了解目前各县(市、区)临时救助情况,基本急难型救助对象均一个月内申请办理。

  第五章第十四条1.对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办理程序作出规定。明确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应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并对收入和财产标准作出原则规定:收入标准为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标准参照申请地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发布的数据,临时救助的涵盖范围相较于低保更加广泛,确保了临时救助制度的可及性。难以被传统社会救助覆盖的群体遭遇突发困难时,临时救助能及时有效地给予帮助。

  (三)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三、强化组织保障(三)加强资金保障规定:“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水平”要求,以及《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第七章第十九条专门明确了乡镇(街道)应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将原本一部分由县级民政部门完成的审批和发放步骤,委托给镇(街道)进行,有利于提高资金发放的效率和救助及时性。

  (四)区分应当经过信息化核对与不需核对的对象范围

  第五章第十四条明确,支出型救助申请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二)公示明确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需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上述几类人员均是经过政府部门认定后纳入保障范围、并接受定期复核的对象,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已得到确认,申请临时救助时无需再重复开展核对。工作人员主要就申请人是否确实遭遇了重大困难,以及该困难对申请人造成影响的程度来开展调查核实,有利于加快办理速度,节省行政资源。

  第十五条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实行紧急救助程序,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此规定在 2015 年《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梅市府办〔2015〕44号)中即以“实施先行救助”的形式出现。本次修订进一步予以具体明确,确保在受助人遭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民政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伸出援手,实施救助,切实发挥好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制度功能。

  (五)明确临时救助开展方式和标准。

  第六章第十六条提出,开展临时救助的方式有三种: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其中,一是救助金主要通过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直接支付到对象个人账户。在情况特殊且必要时,例如遭遇车祸的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救助对象昏迷无法获知其个人账户,或者救助对象无能力从账户支取,且无法提供家属信息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发放时应当由领款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合影,纳入救助档案备查。二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需求,可向对象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等,解决其短期实际生活困难。三是临时救助对象可能符合低保、特困、低收入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如需要慈善、社工等提供募捐、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服务等,工作人员也可根据情况匹配对象需求和当地社会力量资源。

  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对支出型和紧急型临时救助金的审批机关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如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 2 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第十四条第三款审批2提出,已获得急难型临时救助的对象,后续治疗必需费用确实较高,家庭难以负担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对存在持续性、必需性医疗支出的家庭,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更大程度缓解此类家庭的经济压力。

  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在《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对临时救助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在救助对象遭遇的困难相对轻微、拟发放金额不超过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时,按照“救助金额不超过家庭实际支出”原则,由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发放小额救助。《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第十二条中,对临时救助标准作出原则性规定“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计算说明:申请人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的,为当地每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救助月数;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的,为家庭人数×当地每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救助月数。

  第十七条中,进一步明确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以及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主要是支出型救助目的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经专项救助后的一段时期的基本生活,故其标准结合实际支出确定,原则上每月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救助金基数,救助期限不超过一年(12个月),即:一次性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12D)。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以不超过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次性发放。因事件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急难型救助目的是解决应急性、过渡性困难,每月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D)为救助金基数,设置应急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3D)。考虑到申请家庭可能因事件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影响时间较长,适当延长应急期救助时间,救助时限延长3个月,累计不超过半年(6个月),即: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6D),明确了救助标准上限。

  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但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主要是以支出型临时救助上限测算,按照2020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72元/人/月,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家庭人口4人测算,救助金额上限为37056元,以3万元计算。

  (六)将需紧急求助的困境儿童等纳入急难型临时救助范围。

  根据《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临时救助体系,是“托底线、救急难”的具体体现,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更是依法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

  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了将“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困境儿童无人监护或遭受监护侵害,需要立即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申请人,归入急难型救助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紧急程序。

附件3: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pdf

附件4:梅市府办〔2015〕44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_sign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