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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1-03-25 15:22: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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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3680

  发送电子邮件:mzmzdb@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3月24日至3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pdf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4日

附件1

  关于印发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工作局、统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以及2021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当地的提标及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并将落实提高城乡低保及低保补差水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农村低保审核发放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效,促进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附件: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21年 月 日

  附件

  2021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县(市、区)

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元/人月)

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元/人月)

城镇

农村

城镇

农村

  梅江区

  800

800

632

395

  1280

  1280

  梅县区

  800

 551

 632

 312

  1280

  882

  兴宁市

  800

 551

 631

 295

  1280

  890

  平远县

  800

 551

 631

 286

  1280

  930

  蕉岭县

  800

 551

 631

 302

  1280

  882

  大埔县

  800

 560

 631

 304

  1280

  896

  丰顺县

  800

 551

 631

 295

  1300

  950

  五华县

  800

 551

 631

 286

  1280

  920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