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印发2019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0753—2283680
发送电子邮件:mzmzdb@163.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5月10日至5月17日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印发2019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梅州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0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局、统计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19〕1005号)和 2019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各县(市、区)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应按当地政府新标准当月的低保、特困人员名册,对低保、特困人员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其中,2019年新纳入的低保、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民政与扶贫开发部门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准确认定对象,将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附件:2019年梅州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梅州市民政局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备注: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各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