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15〕1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项职责,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1月8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协助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及审核工作
(一)依委托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凡个人或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有困难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申请人所有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作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决定。
(二)协助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
(三)协助进行民主评议。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以村(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四)协助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救助批准决定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拟批准的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情况。
二、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主动发现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居民生活困难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在日常工作、走访群众的时候,注意了解、收集困难群众的情况信息,主动接触独居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对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财产状况等变化情况应当及时核实,主动将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并予以公示。
三、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辖区内人口、地域等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有条件的地区,根据“费随事转”原则,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