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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及申请程序
来源:梅州市民政局   时间:2016-11-10 18:30: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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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及申请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或委托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诚信声明(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疾病、残疾、在学等证明,以及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二、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据《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1、五保供养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五保供养申请程序: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适当比例的救助。

1、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等特困供养人员是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下人员也可以申请: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总值低于当地规定上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内容:一是全额资助低保、五保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献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3、医疗救助程序: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果、用药或诊疗项目清单、医疗费用的有效票据、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性补偿、补助的凭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办)申请,经镇(街道办)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同时,正在简化医疗救助程序,逐步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程序。目前,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了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三种类型: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2、临时救助程序:

一是申请受理。申请受理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类。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有效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当地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先受理,后补齐材料。另外一类是主动发现受理,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主动发现或由其他渠道获得的线索后,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是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通过其他救助、家庭自救等可以部分覆盖或缓解,且不紧急的,适用于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审核调查、张榜公示、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其他救助难以覆盖,且危及人身健康或生命,或潜在社会影响重大的,适用紧急程序,均可直接受理并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